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税率表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篇

商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东西,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题目注明的发票金额肯定是含税价,要将它还原为不含税价,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税率)
而消费税的公式是:不含税价*消费税税率
它的解题方法是这样的:18.72/(1+17%)*30%=4.8 万


但我可以非常负责任地告诉你,答案是错的。商场不应再纳化妆品的消费税。
化妆品的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商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化妆品属于流通环节了,不再征收消费税。以下情况除外:
1.商场自己贴牌后,再向消费者销售
2.商场自己加工后,再向消费者销售

如果题目没有注明我所说的两个例外情况,应纳消费税为零。


你可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纳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注意: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跟其他消费品的消费税不同,在零售环节计征。这个是另外规定的】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2篇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3篇

啤酒消费税: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下的是乙类啤酒,消费税税率 220元/吨。400*220=88000元
白酒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0.2吨白酒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7000+700+0.2*1000*1】/(1-20%)=9875元,消费税=9875*20%+0.2*1000*1=2175元
消费税=88000+2135=90175元
注:0.5元/500克=1元/1000克 成本+利润=0.2*35000+0.2*35000*10%=7000+700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4篇

消费税: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说白了就是“对***规定的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下面11种物品就是***规定要交纳消费税的物品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从量定额标准,共设有以下税目:

(1)卷烟:每标准箱(5万支)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不足50元的税率为30%;雪茄烟的税率25%;其他进口卷烟、手工卷烟等一律适用45%税率;烟丝为30%。

(2)酒和酒精:粮食白酒每斤税额标准为:0.5元+出厂价格×25%,薯类白酒为:0.5元+出厂价格×15%;黄酒为每吨240元;啤酒出厂价在每吨3000元以上的为每吨250元,不足3000元的,为每吨220元;其他酒税率为10%;酒精税率为5%。

(3)化妆品:税率为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为8%.(5)金银首饰:税率为5% ,其他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6)鞭炮、焰火:税率为15%。

(7)汽油:无铅汽油每升税额0.2元,含铅汽油每升0.28元。

(8)柴油:每升税额0.1元。

(9)汽车轮胎:税率为10%。

(10)摩托车:税率为10%。

(11)小汽车:税率分别为3%、5%、8%。

上述标准由***决定调整。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5篇

自用时增值税、消费税的处理是一样的,都要交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6篇

调拨价格每条高于70元,为甲类卷烟,适用56%的消费税税率。
根据2009年1月1日实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按平均价200元/条计算。

从量税:50*0.06+150=153元;
从价税:50*200*56%+1*250*200*56%=33 600元
共应交消费税:153+33 600=33 753元

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用于连续生产啤酒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自用或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需要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8篇

收藏推荐 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请问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应如何理解和掌握。周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烟丝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的卷烟中,烟丝既属于卷烟的直接材料,直接计入卷烟的生产成本,又构成卷烟的实体。又比如,炼油企业以自产低标号汽油连续生产高标号汽油,低标号汽油既作为高标号汽油的直接材料,又构成高标号汽油的实体,可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炼油企业将自产汽油用于本企业运输队,尽管运输队是为本企业生产服务的,所耗用的汽油可能作为间接费用最终计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但运输队所用汽油不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范畴,应当纳税。以上解答不知是否满意,欢迎继续来信。本刊编辑部@本刊编辑部(本文共计1页) 如何获取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