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1篇

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 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迎合这一趋势,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最后鉴于***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我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二)收入和扣除 关于收入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即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只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举列,而缺乏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4]具体规定增加把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而把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以上关于收入确定的规定都将使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变得更加明确。 关于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首先是工资支出,以往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5]而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新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放宽对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其次是捐赠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规定不同于以往税法对于内资企业限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对于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的规定,而是限定在企业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6]新法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对内资企业来言),这样一种扣除水平实际上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讲,等同于捐赠金额得到100%的扣除优惠,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再次是研发费用,以往税法对于研发费用的扣除区分两种情况,即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研发费用只可据实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以此更加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科技竞争力;最后是广告费,以往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比较复杂,[7]对于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则据实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变得相对简单明了。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的规定。[8] (三)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旧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新税率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到原税率档次过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有必要统一税率,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要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地区)的税率水平,[9]可以说25%,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四)税收优惠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五种方式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10]第二,保留对基础设施投资、[11]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第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法实施后设立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第五,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之外,为缓解新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减少在短期内对引进外资造成的冲击及避免对经济生活造成剧烈的波动,基于法的稳定性要求、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及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新法公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法实行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当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过渡性措施,即原本是依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过渡性措施。 (五)征收管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肯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对纳税方式和纳税调整作补充规定:对于前者,以往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则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而新法统一纳税方式,对居民企业按照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而对于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汇总于其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方便纳税人;对于后者,新企业所得税法旨在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以此为有效手段防范各种避税行为,为此新法一方面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明确规定,相对于旧法,增加的内容有:***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包括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强化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的义务等等,另一方面增加防范避税地避税、[12]防范资本弱化、[13]一般反避税[14]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2.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免税收入的规定。 3.税基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因为这将导致今年扣除和明年扣除就会出现明显的区别。 4.税率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率所作的调整 5.税收优惠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所作的重大调整、整合。 6.纳税方式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7.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避税行为所作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决定了将来新法的施行就是对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税负降低的最直接的落实。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在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措施后,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实际上就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2篇

2008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了原适用内资企业的和适用外资的,条例或法只规定原则问题,而细则规定具体事项,是对法律和条例的细化及解释,具有可操作性.合并后的所得税法适用对象应该包括原来的所有对象,***移动公司在海外上市应适用,原法律适用对象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3篇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4篇

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个***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5篇

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6篇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10%缴纳的,想问一下这是属于小微企业吧?
是的,按小微企业执行的。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具体是什么,我们公司是批发商贸公司,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如果我们今年的利润总额为29万,是否还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呢?

纳税调整之后的纳税利润在30万以下的,享受减免 5%,按 20%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利润小于6万的,再减按纳税利润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7篇

就是说你报销了1000元的业务招待费,有600元可税前扣除,剩下的400元到年末只有作纳税调整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8篇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共分八章一百三十三条。新条例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请点击 http://www.chinacfo.net/fzjx/index.asp 如果要下载打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请点击 http://www.chinacfo.net/download/mj.asp?id=A200710514330523801 要参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培训,请点击 http://www.chinacfo.net/meeting/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