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废止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1篇

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原则上调整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二是删除了条例第五条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转贷外汇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税收不公,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日益明显。因此,为了促进税收政策的公平,删除了这一条款。[12-09 16:16][郑建新]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现行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2篇

营业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个人指隔日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除此之外的企业、单位或者团体等无论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都要缴纳营业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3篇

营业税新旧纳税期限制度比较
旧制度
纳税期限:5日 10日 15日 1个月
申报期限:10日
新制度:
纳税期限:5日 10日 15日 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申报期限:15日

纳税地点制度比较
1类型:一般劳务
旧制度;劳务发生地
新制度;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类型:运输服务
旧制度;机构所在地
新制度;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3类型:建筑业劳务
旧制度;劳务发生地
新制度:劳务发生地

4类型:转让无形资产
旧制度;机构所在地
新制度;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5类型:转让 出租土地使用权
旧制度;土地所在地
新制度;土地所在地

6类型:销售 出租不动产
旧制度;不动产所在地
新制度;不动产所在地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2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4篇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提示:根据文件的规定您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部分价款应从收到之日起就履行纳税义务,其他价款可在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来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5篇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6篇

你的问题就不对了
零售业商店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而不是营业税
除了增值税外还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你卖的是应税消费品还要交消费税
一般的增值税税率是17% 如果你年销售额没有达到80万的话 就按3%的征收率征收 不过按3% 征收 你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般在市里的话就是增值税的10% 如果是县级的话就是8%
你孕婴产品肯定不会是消费品 所以要交的税就是上面说的了
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问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8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540号)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