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条例 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确当天。”
也就是说,按照相关规定,契税在可房产证办理当日起缴纳便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而在20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则又指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半。符合上述条件的,且购房面积小于90平米以下的,契税税率按1%来计算。同时,属首套住房的,面积在90-144㎡,契税税率为2%,144㎡以上的,契税税率为4%(各地税率不同)。二套住房则不论面积大小,均按照4%的标准来缴纳契税。
契税条例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费做出了新的规定: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2、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对积压空置的商品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契税条例 第3篇
契税缴纳标准如下: 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百分之六。 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百分之三。 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百分之六。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
契税条例 第4篇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契税条例 第5篇
70年土地使用权商品房买入前提:
家庭首套房买入,90平米以下契税1%,90平米以上1.5%,
二套房买入,90平米以下契税1.5%,90平米以上契税2%,
三套以及三套以上契税3%没有优惠。
契税条例 第6篇
契税是在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3%~5%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房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如果是首套房的话,建筑面积小于90米的,交纳总房款1%的契税;建筑面积在90-144平米的,交纳总房款1.5%的契税;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交纳总房款3%的契税;如果是二套房的话,不管面积大小统一为总房款的3%。
契税条例 第7篇
第一、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同区域首次购房,农村户口全免契税;第二、建筑面积90-140平米之间,首次购房,不管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则契税1.5%;第三、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首次购房,城镇户口,契税1%;第四:以下条件契税均为3%。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另《***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契税条例 第8篇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另《***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