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个税退手续费最好别申请)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第1篇

不用的,这是税务局返给企业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企业可以将该项手续费作为奖金奖励给办理代扣代缴的相关人员,且该部份奖金不用计入工资薪金再计算缴纳个税。但如果企业不作为奖金发放的,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那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第2篇

财务人员个人领取不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要按营业外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有利润就要交所得税中税。
附:《***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本文将对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所取得的手续费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分析,企业取得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代理业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因而,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严格意义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实务处理中却常因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而模糊了征税概念。此外,***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因该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储蓄机构,因而,实际操作中各地并没有普遍对“三代”企业就此款项征收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对此行为已经作出征税规定,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明确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应该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的用途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这两个规定明确了手续费返还收入应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对于返还手续费在发放给个人时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通常是将所有发放给个人的手续费都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进行处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省市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而,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参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本单位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在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时:
借 银行存款(现金)
贷 营业外收入
支付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时:
借 营业外收入
贷 现金(银行存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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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单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然后税务机关按该法规定付给你单位2%的手续费。有具体领取时,你单位还要填写“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结报单”,经基层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拨付。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第6篇

一、这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人人所得税税率20%
个税=25000*20%=5000元
二、如果单位愿意采取合理避税方式,则可按年终奖方式计算
个税=25000*10%=2500元,(还要考虑当月工资及是否另有年终奖情况才能确定)

供参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第7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第8篇

一般企事业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不应该征收营业税。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不应该交营业税,与银行代储户交利息个税的性质不同

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1)31号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近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98号2005-7-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122号)要求和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就金融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取得的由税务部门支付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计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2005年以前取得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节余的,应将节余部分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并就节余部分的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对金融企业取得的由税务部门支付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
桂地税函[2009]446号
2009年8月14日
广西瑞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问题的请示函》(桂瑞函字[2009]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