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1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我市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一至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11月1日开始征收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2篇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以下修改:1、第2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分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第4条修改成:“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以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3、第103条修改成:“本条例的实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另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3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在执行的是2007年版的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版条例主要对税率作了比较大的改动,其他方面改动不大。

2、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条例第六条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4、你单位作为事业单位,自用办公地不征土地使用税,租用外面的房产纳税人应该是出租方,除非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由你们交土地使用税,否则你们就不用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4篇

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新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以据此可以知道,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税法书(2007年版本)上的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不知道你说的“矛盾”在哪里?上面的除了一个说的是“……范围内的土地”一个是“……内的***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没什么不同的地方,至于这两个地方,我们***的土地要么是国有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所有“土地”就是“***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6篇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证上面的面积*单位金额(不同地方的金额不一样)

是按照使用证上面的面积缴纳的!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7篇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土地的等级划分,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正在加载土地使用税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8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