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 第1篇
1、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必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申请及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一式三至五份,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用途、预计效益、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3)附列有关证明资料:
①校办工厂,应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学校出资证明;上交主办学校(院)利润凭证复印件。
②福利生产企业,应附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副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
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登记表和劳服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④高新技术企业,应附省科委认定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附省计委、省经委批文或证明。
⑥技术成果转让等技术所得,应附技术贸易许可证、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文本、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⑦老年企业,应附归口管理老龄委审核发给的老年企业证书和老年企业年度资格审定表。
⑧企业遇到自然灾害要求减免税的,应附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如火灾造成***失,要有消防部门证明等)。
⑨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
减税 第2篇
企业合理节税的方式很多,这里就推荐一种流行的,通用的方式:
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地方***可提供的税收洼地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实现企业的纳税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浓缩的是精华,以上为税点点手写所创,望采纳!
减税 第3篇
一、减税目标直指实体经济和民生改善,聚焦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措施实,确定的减税措施非常明确具体,操作性很强。这些改革举措的落地,对全面提升税收治理水平必将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一系列减税措施,不但直接减轻了相关行业企业的税负,还促进了其他企业用能、物流等成本的下降。
三、减税对促进对外开放、鼓励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发挥出积极作用。
四、从短期看,减税降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政收入,但从长期来看,减税降负能够‘放水养鱼’,给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增强发展活力,从而扩大税基、促进财政增收。进一步回应企业的减负诉求,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切实获得感。
减税 第4篇
今日4月1日起,***增值税减税新政将正式实施。随着政策落地,一大波民生用品迎来降价潮,油电气、汽车、苹果产品……统统变便宜了。
万亿大减税主要包括四项
4月1日起,增值税迎来大规模减税,主要内容包括四项:降低税率、扩大抵扣、留抵退税、加计抵减。
在降低税率方面,适用16%税率的项目改按13%税率征税,主要涉及制造业等行业;适用10%税率的项目改按9%税率征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等货物。
在扩大抵扣方面,首次将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像大家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客票,单位就能拿来抵扣了。同时,将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减税 第5篇
“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个部分组成。减税方面,全年将减税3500亿元左右,包括继续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了75%等。
减税 第6篇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明税律师)
减税 第7篇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免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减免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填写《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相关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各具体减免税项目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①福利企业认定证书②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③“四残”人员证明件④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2、校办企业:①校办企业认定证书②企业非承包性质的证明材料;③企业上缴主管部门或学校利润的财务凭证。 3、受灾企业:受灾证明材料。 4、劳服企业:①劳服企业认定证书;②劳服企业年检合格证;③待业证、失业证、富余证等有关待业人员证明;④企业职工工资表等可以说明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凭证;⑤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 5、国有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①有关人员下岗正式文件;②富余证、待业证等证明件;③企业职工工资表等可说明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凭证;④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 6、“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或省***批复认定“老、少、边、穷”地区文件。 7、高新技术企业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②开办后最早获利年度及最早获利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视同自行放弃享受减免税优惠。
减税 第8篇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