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篇

营业税新旧纳税期限制度比较
旧制度
纳税期限:5日 10日 15日 1个月
申报期限:10日
新制度:
纳税期限:5日 10日 15日 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申报期限:15日

纳税地点制度比较
1类型:一般劳务
旧制度;劳务发生地
新制度;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类型:运输服务
旧制度;机构所在地
新制度;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3类型:建筑业劳务
旧制度;劳务发生地
新制度:劳务发生地

4类型:转让无形资产
旧制度;机构所在地
新制度;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5类型:转让 出租土地使用权
旧制度;土地所在地
新制度;土地所在地

6类型:销售 出租不动产
旧制度;不动产所在地
新制度;不动产所在地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2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2篇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3篇

中华。会计网校忘情水回复:《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金融企业的贷款合同或借据通常都有明确的贷款利息付款日期。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合同或借据的贷款利息付款日期就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4篇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提示:根据文件的规定您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部分价款应从收到之日起就履行纳税义务,其他价款可在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来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5篇

根据《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苏地税一函[2006]3号)的规定,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因此,若贵公司劳务派遣行为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如不能同时满足,则不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 财法[1993]4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12-25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8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540号)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