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 (8篇精选)

新增值税条例 第1篇

2015年3月30日起,财政部文件发出即生效,各地方都得按新政策执行。
财税[2015]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政策内容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新增值税条例 第2篇

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变迁最新解析: 1999年08月01日《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2006年06月16日《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2008年12月29日《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2009年0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部、***税务局令第52号) 2009年12月22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011年01月27日《关于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新增值税条例 第3篇

营业税新政出台,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解读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00:06 在9日召开的***常务会议提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恢复到5年意味着什么?其对于楼市又将产生何种影响呢?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以下简称新政策),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其中最主要的看点,就是将营业税征免年限从原政策中的5年改为2年。具体调整为: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当初的优惠政策,只要是普通住房,只要超过2年就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待遇,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活力,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二手房市场上的一些投机势力纷纷出现,并直接导致了一些楼盘价格的虚高。此次将征免时限恢复到5年,就意味着普通住房要购买满5年之后,才能享受到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无疑将使得短线的交易成本更大,从而抑制投机性购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出“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这无疑给广大购房族一颗定心丸。其中的政策包括: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通知规定如下: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一天,***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新增值税条例 第4篇

营业税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5.13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150*5.55%=8.325万元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90万,面积为85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7年3月,未满5年,房产原值为72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90-72)*5.55%=0.999万元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55%=4.44万元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40号

个人所得税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未满5年的住房转让(普通住房),转让价格100万元,其购置成本为80万,购房时缴纳契税1.6万元,购房维修基金1.6万元,购该套房产实际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1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考虑其他因素。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00-80)*5.55%=1.11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80-1.6-1.6-10-1.11)*20%=1.138万元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住房转让,转让价格120万元,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1.2万元

新增值税条例 第5篇

如果你的发展是房改房,要转让,只要目前没有满5年,.就要交的,普通住宅交差额,非普通交全额.

新增值税条例 第6篇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以下简称新政策),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其中最主要的看点,就是将营业税征免年限从原政策中的5年改为2年。具体调整为: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当初的优惠政策,只要是普通住房,只要超过2年就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待遇,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活力,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二手房市场上的一些投机势力纷纷出现,并直接导致了一些楼盘价格的虚高。此次将征免时限恢复到5年,就意味着普通住房要购买满5年之后,才能享受到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无疑将使得短线的交易成本更大,从而抑制投机性购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出“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这无疑给广大购房族一颗定心丸。其中的政策包括: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通知规定如下: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一天,***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新增值税条例 第7篇

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征收政策:
一、2011年1月27日新通知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营业税 (税率5.6%, 卖方缴纳)
根据2015年3月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这里有两个要点:
①购买时间超过2年这里首先看产权证, 其次看契税发票,再次看票据(房改房看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最早的计算。一般地说票据早于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早于产权证,房改房中时间最早的是房改所收的定金的票据。
②所售房产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新增值税条例 第8篇

各地条例不尽相同,请指明是什么地方的二手房交易。对于广西来说,今年出台了一些二手房转让的优惠政策。
1、个人转让住房的,免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2、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销售时,免营业税;2年以下的,按销售收入减除购置成本的差额征收5%营业税;
3、非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上),购买2年以上销售时按销售收入减除购置成本的差额征收5%营业税;2年以下的,销售时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各城市执行不尽相同,更多的是按当地文件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