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1篇

外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二者合计为33%。外国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税率为20%。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2篇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3篇

确如你所言,现外资优惠全无,关键的大税种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内外资一样征收所得税;1991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有出口退税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样依税率计缴
另外河道费价调基金等以前不征外资,现在全抹桌子啦,连外企牌照的的式样都变成国内要求一样子的啦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4篇

标准税率是:企业所得税30%,地方所得税3%,总和是33%,和内资企业所得税一样。而且,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始,还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而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都有不同的优惠税率,主要都是针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的,如经济特区是15%,经济开放区24%等。
另外,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基础建设企业等,还有减半的优惠。生产型企业和商业或金融企业又有特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不能一概而定,***制定了很多吸引外资的政策。而且,其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与内资企业有很大区别,不是两语三言可以说完的。
——前两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出书哦!
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计算依据确实是实缴的流转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但其纳税人只是内资企业和个人,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5篇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和******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银行和***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6篇

外资企业纳税期间是一个公历年,也就是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特殊情况作如下分期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依然很难计算出所得额的,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批后,以企业满12个月为会计年度来申报所得税。
2、如果企业是在年中开业,或者因为转让、关闭等原因使得企业实际经营不满12个月,那么,依照他经营时间为一个会计期间计算申报所得税。
3、企业清算时,已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的纳税期间,清算期间的所得税单独计算,并进行申报纳税。
(二)所得税缴纳期限和方法
按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
外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应扣除的外国税额及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7篇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152号
200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弥补亏***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8篇

免二减三的政策是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如果你的企业都不是生产企业就不能享受减免了,但是你单位现在正常纳税又没有注销,经营期10年内企业还存在,是不应该追回原来减免的税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是法律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