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全文)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1篇

4200-3500=700
700*3%=21

15000*5*5.50%=4125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2篇

五年。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段:纳税义务人在***境外一个***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适用您所说的情况,则为五年。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3篇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这位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问题三: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税法规定,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4篇

你是要问个税的 计算方法么?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5篇

个人所得税法是法律,是制定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根本和基础,在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第一条内容如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6篇

修改后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7篇

500*3%=45 50.1-45=6.1/.1 6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8篇

加班费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八条第一款界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此外,国税总局在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释义中,也从另一个角度提到了工资薪金的种类,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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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文件中,都能分析出加班费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即使个税实施条例中没出现加班费三个字,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能涵盖各种情况了),因此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