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抵扣 第1篇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两部份:
1、费用扣除额:2011年9月1日后为3500元,现行为2000元。
2、标准内 “五险一金”,这个计算起来比较复杂。
先说住房公积金:税局简易计算方法为当地上年社平工资*3*12%*2,但是实际上是这样的:基数不能超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三倍,而个人比例与单位比例都是以12%为限,超过这两个指标,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说社会保险:计算起来更复杂些,税局简单计算个人为上年社平工资*3*11%,单位部份为上年社平工资*3*32%,而实际上农民工个人比例为10%,单位比例为33%。而在实际操作中,在当地社保局缴纳的“五险”,可全部税前扣除;如单位为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如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都应作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都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容易漏计的地方。
个人所得税抵扣 第2篇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五、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六、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抵扣 第3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税率10%, 速算扣除数为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个人所得税抵扣 第4篇
个人所得税抵免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第一,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个人所得税抵扣 第5篇
1、子女教育 子女接收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之出,每个子女每个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 在学历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收技能人员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定额扣除3600; 3、大病医疗 除掉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并且在80000元内如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城市扣除标准每月1500 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没做扣除1100元,人口小于100万的扣除800元 6、赡养老人 纳税人为独生女的每月2000元扣除比例 非独生女由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定额扣除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个人所得税抵扣 第6篇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抵扣 第7篇
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标准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抵扣 第8篇
个税抵扣租金的判定如下:
一、抵扣时间判定,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五款以实际租赁期限作为抵扣时限。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二、抵扣金额判定,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标准进行定额抵扣。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扩展资料
办理个税抵扣租金注意事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参考资料来源:***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漳州市长泰县人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