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 第1篇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如果你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会保障15年没有缴费,你可以选择延长缴费或改成新型农村合作社会保障制度,而第三种最有效的办法是一次补足社会保障成本不足。但前提之一是要弥补一次,也就是说,你不能支付太多。如果有些社会保险是在4年或5年内支付,就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只有那些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虽然没有累计15年已经支付,但差异不大。在一些地区,有可能在某些地区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金,但有些地区不允许任何情况下支付。
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 第2篇
首要看你参加的是哪种社会保险,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的政策规定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种保险,不同地区政策也不尽相同。所以要区别对待。通常情况,前者允许一次性补缴,后者不一定,还要具体分析。
如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允许一次性补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地都是定档定额,自愿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全国定档情况最低分五档,最高分十四档。
定额低的地区100-200元起,定额多的地区最高是北京1000-9000元。缴纳金额允许中途变更,大多数地区允许一次性补缴,也允许你60岁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具体要看地方政策。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允许补缴,要看地方政策和个人具体情况。
如果你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就复杂多了,我国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不是全国统筹,说到具体操作都要依据地方政策,要看你在哪个地区,地方政策允许不允许,再结合个人情况,确定合适的办法,因人而异。
扩展资料: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二、所需材料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三、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②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⑤《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 第3篇
以下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 第4篇
1.曾在1961年到1982年之前下乡当过知青的人。这一类人如果没有缴满15年的社保的话,是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社保的,在补缴社保之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2.第二类人就是已经退休了,并且以前缴纳过社保。在年龄上也有一定的限制,男的已经满了65岁,女的已经满了60岁。这样的话也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 3.最后就是在国有企业上班的人,并且还需要在2011之前就已经退休了的。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时间,2011年之前。如果满足条件的话,就可以一次性补缴了。
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 第5篇
展开全部
你好,是在执行的。
第一类人员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时间(我市1994年10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类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 第6篇
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缴费办法
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 第7篇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条件:1.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这也意味着在本市申请一次性缴费就需要是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2.要求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另外,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政策实施之月,也就是2016年4月30日,要有未参保缴费时段;3.最后还要看是否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没有领取的就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
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 第8篇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