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篇

1、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可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2、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若不分开算,普通住宅符合条件的那部分就不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2篇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份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关于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的相关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1] 土地增值税率表 级数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注: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2]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令[1993]第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e68a84e8a2ad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1303032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3篇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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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土地增值税是怎么算出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第三条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第七条对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具体规定)金额后的余额。
2.公式中的“税率”为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引用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5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率表 级数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注: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7篇

发布日期:2007-11-06 11:40:59 来源:辽宁税务网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8篇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的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因城市实施规划、***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款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