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税率5% 10% 25%)

旧企业所得税法 第1篇

旧企业所得税法:
1.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2.工资:全年各月加权平均人数(即1-12月各月人数相加除以12)*1600元/人/月*12个月

旧企业所得税法 第2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企业所得税法的区别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6042256.html?si=4

旧企业所得税法 第3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旧企业所得税法 第4篇

主要不同的有这几点: 1.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 2.税率有所改变 3. 税前扣除项目 4. 应纳税额 5. 优惠政策

旧企业所得税法 第5篇

还是按老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执行,新的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才适用新的税法。

旧企业所得税法 第6篇

有啊,新法于2008年起执行。不过2010年的没有新法改动的。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规定新旧税法比较分析 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文就新旧税法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做简单比较。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一)工资薪金支出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而对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明确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新税法还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安置***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旧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只是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同时加大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将职工教育经费由工资总额的1.5%调整至2.5%,意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 (三)业务招待费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或者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具体扣除比率为销售收入的2%或8%,在限额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在不得超过销货收入的5‰范围,可据实扣除,超出5‰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新税法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旧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支出采取比例内扣除的办法,一般企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仅有特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实际捐赠额全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还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可见计算扣除的基础不同,新税法按“年度利润总额”计算,而旧税法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六)研究开发费用旧税法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发各项费用逐年增长的,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是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不再一次性扣除,与新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一致。加计扣除的条件有大幅放宽,不再要求逐年增长10%以上和盈利,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是当期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则是分期加计摊销。 (七)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旧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为全体雇员按***或省级人民***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按***或省级人民***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但是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企业根据***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八)借款费用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人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但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新税法还明确了可以扣除的利息、汇兑***失内容,但没有对从关联方借款和对外投资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九)租赁费旧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新税法规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但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新税法增加了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的规定。 二、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税款;各项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失有赔偿的部分;各种赞助支出;准备金;回扣支出;担保支出;非公益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超标准部分;其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失;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新税法增加了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的规定。虽然新税法没有明确资本性支出、资本的利息、旧扣支出、担保支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但企业不能理解为允许,从常规来看这些项目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旧企业所得税法 第7篇

一、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旧税法中,“外国企业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 税率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应当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 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但是由于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税负是十分偏低的。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 三、 税前扣除项目 1 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在旧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2 捐赠支出 与工资薪金一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旧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外资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广告费支出 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同区分的。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 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 营业 ) 收入 15%( 含 )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 业务招待费 现行内资企业分为两档,以1500万元为界限,而外资企业,分两种情况各自设立两档,分别以1500万和500万为界限。 新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扣除。 5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新的企业所得税较现行税法更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范围。 6 企业重组 旧企业所得税法: 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11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 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当年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7 研发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100% 扣除基础上, 按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旧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四、 应纳税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其中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 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的税额的,应在符合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持股比例的企业之间, 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规定计算负担的税额 x 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五、 优惠政策 (略) 参考资料:http://www.xici.net/b827220/d61457887.htm

旧企业所得税法 第8篇

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