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 15号 (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财税2012 15号 第1篇

1.你理解的应纳税是正确的,
2.2011年11月开的票未超过180天,可以认证,可以抵扣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购买税控器具的费用和每年支付的服务费也可以抵减。

财税2012 15号 第2篇

借 管理费用500
贷 其他应付款一税控服务费500
借 其他应付款一税控服务费500
贷 银行存款220
营业外收入一减免税收入280

财税2012 15号 第3篇

纳税人初次购买两台税控设备可全额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税2012 15号 第4篇

意思是说,从2011年12月01日起,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税控系统的价格和增值税(两项的合计额),可以一并作为进项,进行抵扣。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专————用————发————票就不要单独用来再次抵扣了。

如果是2011年12月01日之前已经购买了税控系统的,那之后再购买税控系统的话,那个税控系统的价格(就是你说的费用)不可以并入到增值税进项里面。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的,就按票面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文件中说的是“支付的费用”,不是说‘支付的税额’

所以是你说的第一种意思。

财税2012 15号 第5篇

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盘的增值发  票要认证,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不认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2 15号 第6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财税2012 15号 第7篇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税2012 15号 第8篇

首先按含税金额,费用正常计入费用或相关的资产科目

然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这与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的处理原理相同。
价外税的直接减免一般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并不是一次性能抵完的,只须在抵的当月按实际减免的税额做营业外收入,如果分两次或多次,则需按前面的处理方法在分别在各自的当月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