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4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1篇

符合以下几类情况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非居住用房无免征条件,必须缴交个人所得税; 2、居住用房:《房地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或《契税完税证》上的填发日期满五年即可免征; 如纳税人有异议的可提供以下资料审核: ①上手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可提供《预售契约》以合同中交楼时间为准; ②房改房可提供《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以缴款日期为准; ③安居房可以《安居协议》上的签订时间为准; ④解困房可以《解困协议》上的签订时间为准; ⑤夫妻继承所得可以继承前的《房地产证》出证时间为准,子女继承则只能以继承后的《房地产证》出证时间为准; ⑥拆迁补偿(回迁)房可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以签订时间为准; ⑦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以析产、分割前的来源为依据。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2篇

个人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个人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或出售现有住房前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产权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对于产权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现有住房前,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视其原来已购另一住房的价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税。“现有住房”的《房地产证》登记时间必须早于“另购住房”的《房地产证》时间。“现有住房”为《房地产证》登记时间较早的住房,而非现在实际居住的住房。 3.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4.重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或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的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咨询中心)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3篇

符合***政策就减免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4篇

2、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给予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减免税收。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经省人民***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昆明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00〕85号
2000年11月30日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5篇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6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复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制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2113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5261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4102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1653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7篇

2019年新个税主要变更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三点: 1、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其实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自2018年10月1日就已经开始执行了,不过2019年新个税政策推出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就更加受到了关注。个税起征点提高之后,月薪低于5000用户便无需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阶梯税率扩大了税距:税率的税距扩大之后也就意味着很大一部分中层收入的用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会大幅度降低。 3、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政策中增加了6项附加扣除,分别是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租房、房贷利息以及大病医疗,只要用户满足专项附加扣除,即可进行扣除申报,申报后自己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随之减少。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8篇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与原房销售额的关系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三)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纳税人重新购房的金额大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四)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应退纳税保证金=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新购房金额÷原住房销售额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