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第1篇
***对汽车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车辆购置税。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刺激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企业所得税。***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方面,制定了若干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以及广告费扣除等。 出口退税。汽车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提高国际市场份额。 此外,在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方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第2篇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转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进一步明确:
(1)财税〔2013〕52号文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14〕16号规定: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2)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4)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收政策 第3篇
6月12日 10:14 1.可以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年. 6月30日前成立的只能申请当年所得税减免,6月30日后成立的可申请当年,也可申请次年减免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目:"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两免三减半"是针对外资企业说的,内资企业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3.合理避税并不是个笼统的概念,应视具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而定. 比如:A.上面提到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问题; B.随货赠送行为在会计处理上以折扣的方式处理,已达到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问题等等, 想了解更多关于合理避税方面的知识,可以登陆相关的网站(如***财会网)来学习,上面有很全面的介绍. 4.可以采用加大差旅费\办公费等管理费用的方法,给你发一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指导摘编>参考一下.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doc
***税收政策 第4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6]
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9]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税收政策 第5篇
主要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软件企业
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
(1)按***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省级以上***部门发放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自用或出租给孵化企业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纳税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税收政策 第6篇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4、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有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
3、《***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4、《***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税收政策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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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 第8篇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大学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大学生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动漫企业 3.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大学生创业动漫企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创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5.创业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