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的三个基本条件)

出口退税政策 第1篇

出口退(免)税具体制度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出口退税: 1.生产企业:享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及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小规模生产企业和1993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均可退还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纳的增值税; 2.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均可退还收购环节已纳的增值税; 3.特准退税的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及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及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但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纸制品等。 出口免税 1.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4.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5.避孕药品或用具、古旧图书; 6.计划内出口卷烟; 7.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原油、援外出口物资、***禁止出口货物、糖等货物。

出口退税政策 第2篇

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符合一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退税政策 第3篇

出口退税(Export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政策 第4篇

展开全部


对在国内采购或生产,然后再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免税的基础上,再退还在国内采购环节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目的当然是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增加出口的竞争力。目前只要是一般纳税人,有出口退税备案的,采购和出口报关手续齐全的一般能享受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 第5篇

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对其复出口货物给予的退税。 1997年2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退税。 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和登记备案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一律按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规定的公式计算退税,即不得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出口退税政策 第6篇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出口退税政策 第7篇

出口退税是指出口国对其产品在报关离境后,将出口产品所含间接税或流转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国际惯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的。出口退税不是贸易补贴,出口退税的政策在入世后仍将继续实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只限于出口货物国内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退税政策 第8篇

报关出口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但由于考虑到***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 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及其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货物; (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装船提章,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价折算人民币入帐。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如捐赠给外商的礼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和展品、个人在国内购置自带出境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报送出口不离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由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退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如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6、利用外国***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票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报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自用汽油、柴油的增值税实行退税;11、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1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14、从1995年7月1日起,经商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其自产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15、从1996年9月1日起,***旅游局所属***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品;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产物品;17、从1999年9月1日起,商贸部下达的***计划内出口的原油;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19、从2000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二、 特准不予退税(免)税的出口货物 ***规定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原油;2、援外出口货物;3、***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其合金、白金等;糖;4、出口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出口的免税农产品;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并持普通发票的除列举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6、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原高科率货物和贵重货物;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出口计划外的卷烟;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9、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非自产货物;10、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涉嫌骗税的出口货物在未查清之前,也不得退税。 三、 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店品和用具;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4、古旧图书; 5、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6、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7、***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1)饲料;(2)农膜;(3)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 服、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素、磷胺和硫磷胺(4)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5)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6)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费甩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