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 第1篇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 第2篇
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避免涉税诉讼的发生,税务机关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完善:
1、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业务能力。
2、税务执法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范、公正执法。推进简政放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税务执法机关应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3、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健全立体化的税源监控机制。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依法行政的税收监控体系,基层地税机关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任用及岗位管理等一整套岗责考核评价机制和完善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职责,从而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地税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税务行政诉讼 第3篇
税收争讼法,简言之,就是有关税收争讼的法律。税收争讼法包括以下两类: 1.税收争议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怎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税收诉讼法:(1)税收行政诉讼法 企法网www.enterlaw.net/
(2)税收刑事诉讼法
税务行政诉讼 第4篇
建议先申请行政复议,这样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有望获得公正结果,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最好咨询律师后再考虑进行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 第5篇
在行政复议中,《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在注重取得合法证据的同时,纳税人无论采取哪一种救济手段,都应关注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除了了解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正确处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外,还要了解税法适用的原则,正确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纠纷。
税务行政诉讼 第6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税务行政诉讼 第7篇
税务处罚可以直接起诉,如果是交税问题要先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诉讼 第8篇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税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相对人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相对于税务行政机关,处于被管理、被约束的地位。在此应当广义的理解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在2000年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资格,包括了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种关系主要是由竞争性个人或企业引起的。
在税务行政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过程中,税务机关掌握着征税权和处罚权,直接予以强制,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目的,因而不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原告的,只能是税务行政相对人。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税务行政机关
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以及依法成立并经授权的派出机构或是作出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这是确定税务行政诉讼性质的主要特征。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民事纠纷而被诉时,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而是一般的民事诉讼。即使是代表税务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也不能是该工作人员,而只能是他所代表的税务机关。同样工作人员的工作过失问题按税务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来处理,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税务行政诉讼以税务行政争议为内容
税务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是因为税务争议以外的其他争议引发的诉讼,就不能称其为税务行政诉讼。例如因为税务行政机关的人事行为引发诉讼就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税务行政诉讼自然也不例外。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是按照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的。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以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一般来说,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则不是特定的人所适用的行政行为,因此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对认识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确定不同行政行为的相应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就税务机关来说,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税务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裁判者是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税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是由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在税务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作为被告,与原告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整个诉讼的审理裁判等均应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