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 第1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财税[2016]36号 第2篇
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第3篇
亲爱的学员,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 第4篇
建筑业营改增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 第5篇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财税[2016]36号 第6篇
分析如下: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 第7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没有废止
财税[2016]36号 第8篇
财税2016年36号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1%。 征收率为5%。 2016年5月1日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房屋,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个人房屋出租减按1.5%)。一种情况是2016年5月1日取得的房屋,按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