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 第1篇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法,增值税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以上这段文字你理解起来会很抽象,很难理解,下面我用通俗的语言来回答你的问题,可能会容易理解了。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做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0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做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也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 ,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 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的税收。 以上的举例能让你对“价外税”的含义更加直观的理解,下面再举一个例子,就能让你对增值税的“增值部分”,也就是“增值额”也有个更直观的理解。 举例: 销售A商品100件,不含增值税单价8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就为100*80=8000元 设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A商品的销项税额为:8000*17%=1360元 购进A商品时,每件支付60元(含税),总金额为100*60=6000元(含税),应化成不含税为:6000/(1+17%)=5128.21元,税额为:5128.21*17%=871.79元. 以上100件A商品的新增价值为8000-5128.21(不能减6000,因为6000是含税,要化成不含税)=2871.79元,税率是17%,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871.79*17%=488.20元.但在税法当中是不采用这种算法的,在此是为了让你对增值部分有个更直观的理解,才这样举例的,税法上正确的算法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360-871.79 =488.21元 备注:两种方法算出的结果相差0.01元(488.21-488.20)是购进时6000元为含税金额化为不含税时之差,为正常情况,实践中按防伪税票上的税额计算即可) 相关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购进额*税率 含税销售额化成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代缴社保 第2篇
纳税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在我国,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法定增值额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不仅涉及生产环节销售货物的领域,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 (3)税率: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17%、13%、零税率三档税率。其中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3%为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代缴社保 第3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6]
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9]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代缴社保 第4篇
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法为: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进项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具体公式=增值额X税率=(产出-投入)X税率
=销售额X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注:销售额,税率,当期外购项目已纳进项税额(体现在购进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都是已知的。
代缴社保 第5篇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就其实现的增值额按照一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但在具体征收过程中,由于纳税人的情况不一样,所以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将纳税人按照规模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算纳税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计算征税的税率也不一样。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基本税率,却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就是纯理论意义上的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却不是,税负较一般纳税人高。
代缴社保 第6篇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增值税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代缴社保 第7篇
第一部分实体法 第一章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指***制定的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余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然而,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这种计算办法同样体现了对新增价值征税的原则。 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一)、(二)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的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七节二、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七节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3.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除经***人民银行和对外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代缴社保 第8篇
首先,我只能大略地说一下,详解不是几句话说得完的。
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
凡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具体哪些适用低税率,请你自己找相应资料去看)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税率(3%)
我能说的就这么多,还有很多具体的东西,比如如何划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什么是视同销售、以及增值税优惠等。这些具体的需要你自己找书或者其他资料来看。
以上只是个人建议,请你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