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2021年企业所得税2.5)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1篇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判断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2篇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3篇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是2008年1月1日实行的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4篇

一、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旧税法中,“外国企业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 税率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应当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 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但是由于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税负是十分偏低的。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 三、 税前扣除项目 1 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在旧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2 捐赠支出 与工资薪金一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旧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外资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广告费支出 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同区分的。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 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 营业 ) 收入 15%( 含 )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 业务招待费 现行内资企业分为两档,以1500万元为界限,而外资企业,分两种情况各自设立两档,分别以1500万和500万为界限。 新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扣除。 5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新的企业所得税较现行税法更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范围。 6 企业重组 旧企业所得税法: 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11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 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当年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7 研发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100% 扣除基础上, 按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旧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四、 应纳税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其中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 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的税额的,应在符合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持股比例的企业之间, 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规定计算负担的税额 x 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五、 优惠政策 (略) 参考资料:http://www.xici.net/b827220/d61457887.htm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5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项目一览表

优惠环节
优惠形式
优惠项目
条款序号
同原法比较

序号
优惠环节
序号
优惠形式
序号
优惠项目


收入优惠
(4项)
(一)
收入免税
(3项)
1
国债利息收入
《新法》26条
同原法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新法》26条
新规定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
《新法》26条
同原法

(二)
减计收入
4
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计90%
《新法》33条
具体规定不同


扣除优惠
(三)
加速折旧
5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新法》32条
具体规定不同,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四)
加计扣除
(2项)
6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法》30条
同原法

7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
《新法》30条
新规定

(五)
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70%且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新法》31条
新规定


所得优惠
(六)
所得免税
(2项)
9
蔬菜、粮食、农作物、中药、

林木等的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林、牧、渔服务等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10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外国***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
《新法》27条
同原法

(七)
减半征收
1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内陆养殖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八)
免征+减半
12
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九)
免征或减半
13
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所得税部分
《新法》29条
具体规定不同

(十)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2项)
14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新法》27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新法》27条
新规定


税率优惠
(十一)
20%税率
16
小型微利企业
《新法》28条
具体规定不同

15%税率
17
高新技术企业
《新法》28条
具体规定不同

10%税率
18
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
《新法》27条
同原法


税额优惠
(十二)
设备投资的税额抵免10%
(3项)
19
环保专用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20
节能节水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21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
《新法》34条
新规定

http://portal.gd-n-tax.gov.cn/web/vfs/gz/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ategoryId=2731&ContentId=101320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6篇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7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可简要归纳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这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8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