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 2009 31号 (2009财税31号文件)

国税发 2009 31号 第1篇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条款中如何分配项目利润没有规定是否需按出资比例分配。我们认为,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时,可约定一方按固定金额取得项目利润。

国税发 2009 31号 第2篇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 2009 31号 第3篇

清算时应缴企业所得税-已预缴所得税=应补缴(退)所得税,差额是正数即为补缴,负数则为应退数。

国税发 2009 31号 第4篇

http://www.dxtax.com/tax09/gsf09-31.htm 太大了发不了,你自己看一下吧

国税发 2009 31号 第5篇

房地产按照预计利润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期间费用,没有成本扣除,应按第2种。

国税发 2009 31号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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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一节《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一、完工产品的条件(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产品完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实现条件,是否计算出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收入总额的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注意:这里所说的发票,包括企业开出的各种收据,只要以企业名义收款就要纳入收入;什么时候付出,再作扣除。(二)思考:六、预计毛利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案例七、成本费用扣除范围。1第三、如何理解新税法的立法原则。遇到土地闲

国税发 2009 31号 第7篇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目前***税务总局尚未没有新文件。最近的一个就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 2009 31号 第8篇

打个比方说,您这个项目的总成本是100万,建筑面积1万平方,但是实际工作中,你100万的成本收到的票据只有80万,还有20万据没到.
假定已销售了5000平方,你实际应进入***益的成本是:5千平方乘以100万/1万平方
但是因为你还有20万是没有票据的,税局计算你的计税成本就是:
5千平方乘以80万/1万平方
这样来计算你的所得税.
以后年度取得发票,这个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税局按计税成本来征收所得税,是避免税款流失,但是在帐务处理上你依然可以按造你的单方造价100万/1万平方来进成本.
Y的,我回答完了,我才发现你也太小气了,一块钱都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