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 (亏***弥补期限10年最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 第1篇

这个数据是要手工填列的,其数值=本年亏***额+以前年度(5年以内)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额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 第2篇

企业所得税祢补亏***明细表填写说明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2012年度亏***,最后可以弥补亏***的年度是2017年。如果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之后,2004年的亏***仍然没有弥补完毕,企业再也没有弥补亏***的机会了。

2、所谓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就是指连续的、依次的计算,即以后5个年度中间,无论亏***或者盈利年度,亏***可以弥补的年限不中止计算。如2012年发生的亏***,其弥补年限中出现,2014年盈利,2017年亏***。2012年亏***最后可以弥补亏***的年度仍然是2017年。不得因为2017年度仍然亏***,结转到2018年度(第6年)弥补。

结论:基于以上二点,企业弥补亏***是用最近的盈利年度依次弥补的。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假定A公司2012年亏***-100万元,2013年所得额15万元,2014年所得额50万元,2015年亏***-90万元,2016年所得额10万元,2017年所得额70万元。

我们填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如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企业弥补亏***是用最近的盈利年度依次弥补”的。关于“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的年度,如2012年的亏***,最近的年度依次为2013年、2014年。。。直至2017年,弥补亏***的上述年度,前1年、前2年。。。我在贴图的表格中做了标记,此外表中数据假定为“万元单位”。

又比如A公司2017年度如果亏***15万元,那么2012年度剩余的亏***25万元,在2017年度最后一年汇算清缴中不能弥补,A公司将失去弥补的机会。此外2015年度“可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的亏***额”将会是90万元,此时2017年度“可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的亏***额”是90+15(2017年度亏***)=-105万元!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 第3篇

第5行:(2008年)
2列 4列:-69672.25
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额;:69672.25

第6行(2009年)
2列 4列;-24086.02
11列;24086.02

第7行
11列;93758.27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 第4篇

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
第1行至第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第2列“盈利额或亏***额”填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额以“-”表示)。
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额(以“-”表示)。
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第9列“以前年度亏***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额;第10列第6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额”:金额等于第1-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小于或等于6行4列的合计数)。
第11列第2-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4列大于0的行次不填报);第11列第7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就表间关系而言,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案例:北京材料建设集团为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下设成都、南京、武汉3家分支机构。该企业前5年的盈亏情况为:2003年亏***100万元、2004年盈利1200万元、2005年亏***6万元、2006年亏***19万元、2007年亏***10万元。2008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武汉分支机构2005年度亏***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经过税务局认可的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为2477.8万元,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附表四)。
分析:根据案例提供的材料数据,先把第1行到第5行的第2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填写-100万元、1200万元、-6万元、-19万元、-1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第2列的数据不是按照每年利润表上的会计利润总额来填写,而是来自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根据“2008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武汉分支机构2005年度亏***5万元”可知,在第3行第3列填-5万元。
根据第4列=第2列+第3列的等式关系,第1行到第5行的第4列依次填写-100万元、1200万元、-11万元、-19万元、-10万元。
第6行第2列和第6行的数据是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根据案例提供的2477.8万元填写,而2008年度北京材料建设集团没有发生合并分立转入可弥补亏***额,则第6行第4列填2477.8万元。
第9列“以前年度亏***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因此,第2行第9列不填。
关于弥补亏***方法。由于税法上规定亏***年度的亏***额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如本案例中企业2003年有亏***100万元,可以用下一年度2004年(起点)往后5年的盈利依次弥补。这5年时间是连续计算,假设连续5年都是亏***的,则2003年的亏***在2009年(盈利)就不能够在税前进行弥补了。回到本案例中来看,2003年的100万元亏***,可以用2004年的1200万元盈利来弥补,则填写在前四年度,即第5列第1行中。由于2004年弥补了前一年的亏***100万元,则应该对1200-100=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5年的11万元亏***可以用2006年到2010年的盈利进行称补,由于2006年和2007年也是亏***,只能够用2008年的盈利进行弥补,因此,在第3行第10列填写11万元。同样2006年和2007年度的亏***弥补原理与前面讲的原理是一样的,所以,第4行第10列填写19万元,第5行第10列填写10万元。
综上所述,第10列第1-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额。用数学公式来表示是第10列第1-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额”=第4列负数的绝对值-第9列。
第6行第10列的数据为第1行至第5行第10列的各个数据的总和,即11+19+10=40(万元)。
第2-5行第11列的数据为第4列附属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
综上附表四的填报结果如表所示。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 第5篇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填报本纳税年度及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额。填列此表时,注意以下要点:
(1)年度填写顺序和年份不能发生错误。
“本年度”为汇算清缴年度,如对2008年进行汇算清缴,则“本年度”填2008年,确定本年度年份后,第五年至第一年则依次为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同样,反映“以前年度弥补亏***额”栏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则分别为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表示2003年(即前第五年度)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的情况。
(2)税法规定,企业实行免税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企业实现的利润可以按规定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亏***额。
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文件同时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因此,填报“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额”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额。新税法对企业改组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政策尚未发文,需要等待新政策的明确。
(3)企业亏***额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弥补期尚未超过5年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 第6篇

一、相关税法条款及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在企业实际发生弥补行为的时候,要从发生亏***的第一年足额弥补,之后再行弥补下一年的亏***。
二、报表说明
各省份***税务局的网上报系统都有着细微的差别,主要由于报表的表间及表内的审核方法和审核规则的技术实现存在差别;以及附表与主表之间的数据提取关系的设计也存在差别。
本申报系统中,附表四第六行第10列的数据为自动生成的数据,等于第10列前五行之和;并自动提取到主表的第二十四行,即企业本年发生弥补从前年度亏***的情况下。
报表共计7行、11列。其中,第一行第11列为系统锁定的单元格,不能填写数字(到下一年度时,第一行所在年度的亏***额已超过五年的规定年限,所以不能再行结转)
三、填写规范与示例
纳税所属期以(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为例。
第1列,填写年份。本列第一行为此前第五年的年份,即2005年;本列第六行为本年年份,即2010年。
第2列,填写企业自然数据。以企业年终审计报告为准填写实际盈亏数额;盈利为正数,亏***为负数。
第3列,发生转入亏***额的企业据实填写即可。
第4列,自动生成的数据列。在填写第2列各行次之后,本列各行次便自动生成与之一致的数据。
第5——8列,填写以前年度亏***弥补额。以2010年为本年,前一年度即2009年,前二年度即2008年,以此类推对应填写列数,再将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亏***弥补额填入相应年份所对应的行次即可。
第一步,将2007年的利润弥补2005年的亏***。07年利润为66551.14,为前三年度;弥补2005年的亏***额,所以将该数字填入第一行第6列。
第二步,自行计算。05年的亏***额为114679.92,已由07年弥补66551.14,仍有48128.78的结转,此剩余的亏***要在2009年(为前一年度)的利润(49768.41)中继续弥补,所以将48128.78填入第一行第8列。这样,2005年的亏***已弥补完毕。
第三步,将2009年的利润弥补2006年的亏***。09年利润在弥补05年亏之后仍剩余1639.63,将此数字填入第二行第8列。
第四步,自行计算。06年的亏***额为19683.95,已由09年弥补1639.63,仍有18044.32的结转,此剩余的亏***要在2010年(为本年度)的利润(19269.88)中继续弥补,所以将18044.32填入第二行第10列。这样,2006年的亏***已弥补完毕。
第五步,将2010年的利润弥补2008年的亏***。10年的利润在弥补06年的亏***之后,剩余部分仍大于08年的亏***额,所以将863.75填入第四行第10列。
至此,本年度及从前年度亏***弥补额的明细填写已完毕。
第9列,自动生成的数据列。为第5——8列相应行次数据的合计数。
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额。将本年需要弥补亏***的具体数额填入从前相应年份的所对应的行次即可。本列第六行的数据自动提取至所得税年报主表的第二十四行。
第11列,自动生成的数据列。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额,即本年过后,还没有弥补完成的从前年度的亏***额。该数额的合计数自动生成至本列第七行,即企业的利润不能弥补足额从前年度亏***时发生的情况。
以上为所得税年报A类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填写规范及示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 第7篇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应当这样填列:1列 第一年 2003年-153858.11 第二年2004年 -211905.20 第三年 -792017.30 第四年 88797.15 填到2003年中 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以前年度亏***额中,88797.15 第五年 501268.23 10列填 276966.16(153858.11-88797.15+211905.2) 本年 -679827.38 这个数并不是你会计报表中的亏***数,应是你纳税调整后的净利润数。剩下的报表中的数会自动算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额了。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 第8篇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对于贵公司来说,第6行为2008年填-40000,2004-2007年度不用填写了,2004-2006年的亏***额已经用2007年的利润弥补了。
2.第2列“盈利额或亏***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第9列“以前年度亏***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额。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