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1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85号政通大厦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2篇
投影仪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3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2月28日,***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0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201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8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4篇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 2011〕 61号)规定,今年年内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其中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可在 2011年 12月 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 )超龄参保人员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三 )其他未参保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 1995年 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 )中断缴费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995年 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 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 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 2006 〕 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类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其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 15年。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 1995年 9月 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 1995年 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 10 月 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 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
4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今年内将解决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有缴费能力的人可按照自愿补缴的原则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5篇
1
919C线/K12特色公交107快/107/86/134...
20分钟,3公里,直达,步行450米
昆明站
步行261米
昆明乘坐919C线(或K12特色公交107快、107、86、134、32、31、140、68、154)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方向
(1站|17分钟)
国际会展中心下车
步行159米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6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2月28日,***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0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201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8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7篇
你好!您可以登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点击“便民服务”栏目查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8篇
展开全部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2014年定向招聘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工作的公告,
招聘对象
此次定向招聘的对象为参加我省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具体招聘对象如下:
(一)大学生村官:2012年以前(含2012年)省级统一选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截至2014年6月15日在职在岗的大学生村官;2009年至2010年省级统一选聘,聘用期满三年后离岗,聘期考核称职及以上,至今未进入***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大学生村官。
(二)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2011年云南省教育厅公开招聘的,截至2014年6月15日仍然在职在岗的“特岗教师”;2009年、2010年由省教育厅公开招聘的,服务期满三年,取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至今未进入***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特岗教师”。
(三)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2012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招募的,且截至2014年6月15日仍然在职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2010年、2011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招募,服务期满两年,取得《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至今未进入***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四)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和地方项目的高校毕业生:2012年由共青团中央、共青团云南***招募的,且截至2014年6月15日仍然在职在岗的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和地方项目的高校毕业生;2009年(限服务期为三年的)、2010年、2011年由共青团中央、共青团云南***招募,服务期满两年,至今未进入***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只是针对这四类人员的招聘,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者人员。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