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1篇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是不能定额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是不能定额征收的。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税率: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费用分为消费税和购置税,分别为5%和3%~5%。要交纳5%的购置税,个人只需要交3%。家用汽车分1升排量以下轻自动车和1升以上普通自动车两个类型。相应的,小型车的购置税只相当于大型车的一半左右。养车费中所包括的汽车驱动税、重量税和保有税也都有相应的优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
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2篇
国税对个体户税收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扩展资料: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3篇
1、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原来定的是3万,如果开发票只开到1万5的话不需要交税。
2、相关知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根据上述规定,您的情况可以向主管税务局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具体请您联系您的主管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4篇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5篇
***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省国税补充: 根据《浙江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第十条规定: “县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根据典型调查的结果,以行业、区域等因素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结合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制定计算机定额核定指标体系。”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6篇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7篇
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值得提醒的是:从2008年9月1日起,***取消了“个体工商管理费”。 二、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费用20元。 经营家电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您需要到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手续、要求相同 。 三、纳税标准 根据***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 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至于要交多少税,就要看您的销售额是多少。一般税务局会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给您的。其内容除告知您核定的销售额和缴纳期限外,其他的内容就是我前面所讲的4点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8篇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税收遭受重大***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