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 (8篇精选)

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 第1篇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 财税〔2019〕13号)规定: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 第2篇

您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又有新规定,不仅优惠覆盖面扩大,而且指标计算公式有变化!是公式简化啦!小微企业们一定要知道这些变化。

变化1:优惠数额
新政策
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2:指标计算
新政策
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如满意请采纳!

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 第3篇

新办企业政策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居民企业25% 小型微利企业20%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10% 。
2、增值税
月销售额3万元(季9万元)及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
3、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残保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 第4篇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 第5篇

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017年,财税〔2017〕43号文,已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而且,企业享受这个优惠,是不用审批的,也不需要专门备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申报时自动就可以享受到这个政策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以内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税率为20%。例:应纳税所得额30万,那应交所得税为30*50%*20%=3万元

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 第6篇

在税收中小微企业就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税率20%,如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在减记收入50%,即实际税率为10%。

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 第7篇

商贸企业都有第一年面所得税的政策,如果有第三产业1免1减半 合资企业2免3减半

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 第8篇

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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