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

总局公告 第1篇

公告原文: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是指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开票中注明代收车船税金额,不用另行开具发票。
如果单独缴纳车船税,那就单独开票了。

总局公告 第2篇

1. 一般法院裁定要看实际裁定结果税款归属方,如果是产权不清晰或因纠纷拍卖的产权过户则都是由受让方一并缴纳。总之最终结果就是过户的时候该交的税是一定要结清的,否则完成不了过户。 2. 问题2指的是手上没有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这个跟税费归属没有任何关系,这个只是明确在执行过户过程中没有发票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总局公告 第3篇

就是指开出增专票,不管是真是假都要申报纳税啊。

总局公告 第4篇

不对。***税务总局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

总局公告 第5篇

这个多得很了,不知道你需要哪些方面的公告,可以登录***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4/n810606/index.html查看,找到2016年的就行了。大多数是关于采购招标的公告。

总局公告 第6篇

4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初看此项规定,只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延续,但细读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却可发现,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2016年5月1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同时应注意税制转换交替期的特殊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5月份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其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简而言之,兼营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将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后来判别,而是分别予以判别;其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的销售额既不与营业税营业额合并,也不与同期的原增值税项目合并计算。

总局公告 第7篇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说的是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总局公告 第8篇

条款失效,第二十六条废止。参见:《***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