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号 (国税函2009年3号原文)

国税函20093号 第1篇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性收益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如果该集团管理机构属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作为主营业收入处理。

国税函20093号 第2篇

各地标准不一样,是在1800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税务部门规定。

国税函20093号 第3篇

通勤费可以不列入福利费,
过节费,年货也可以奖金中列支,
没超过工资14%的福利费都可税前列支,不在计提福利费,
关于这方面你可以多和专管沟通最实际。

国税函20093号 第4篇

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食堂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且自2008年1月1日起,职工福利费实行据实列支,且总额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可直接计入成本或相关费用(管理费、销售费)。

国税函20093号 第5篇

国税函〔2009〕3号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国税函20093号 第6篇

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

税收金额的计算,请参照一下文件: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国税函20093号 第7篇

自劳动法实施,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实施劳动关系,不改变属于职工工伤的性质,赔偿项目按“正式工”可以税前列支的,就应当税前列支。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国税函20093号 第8篇

对于发放现金形式的通讯补贴应当列入福利费,对于实报实销的话费,各地市存在争议的,有的地市认为其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有的地市则认为应当列入福利费,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掌握当地的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