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篇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 )规定,地方***为招商引资,以***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因此,参照以上政策,对于农贸市场批而未占的土地,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2篇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1987-09-01
执行日期:1987-09-01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亦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核定平均税额(见附表)。
县级人民***可按照附表规定的税额,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具体制定征税标准,但每平方米征收税额,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县(市、特区、区)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表税额。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乡(镇),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县(市、特区、区)规定的最高税额的50%。
农民按规定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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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平┃
┃类别│名称│均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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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南明、云岩、乌当、花溪、白云、遵义市、安顺│5.8┃
┃│市、都匀、凯里、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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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湄潭、绥阳、桐梓、赤水、凤冈、余庆、│┃
┃│安顺县、清镇、开阳、修文、平坝、息烽、六枝、│4.8┃
┃二类│铜仁、思南、兴义、安龙、贵定、龙里、惠水、│┃
┃│独山、黄平、黎平、天柱、毕节、金沙、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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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务川、仁怀、习水、正安、江口、玉屏、│┃
┃三类│万山、松桃、兴仁、镇远、岑巩、锦屏、麻江、│3.8┃
┃│三穗、瓮安、福泉、大方、黔西、镇宁、盘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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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印江、德江、沿河、普安、晴隆、贞丰、│┃
┃四类│望谟、册亨、纳雍、赫章、威宁、普定、关岭、│2.8┃
┃│紫云、施秉、剑河、台江、榕江、从江、雷山│┃
┃│凡寨、平塘、罗甸、长顺、荔波、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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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3篇
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盖猪圈,建筑物,在耕地或林地上盖,这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也就是农用地不得随意改为建筑用地,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种瓜搭瓜棚,你用水泥钢筋搭就不行。山地,如果是耕地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林地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先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畜禽养殖设施;……”。
如果农业养殖占用的是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占用的是非耕地,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6篇
、种苗的设施;这里同样强调的是 "、森林病虫害防治。***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农业科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牧草地. 3;畜禽养殖设施、林、供热;直接用于农、牧;占用林地、供电、生产种子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 2;直接用于农、示范基地、林、森林防火、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而非他用;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免征印花税,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培育,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苗木、木材检疫的设施、印花税、非农业生产资料等、运材道;、供水、牧、房产税。因此,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农用地的、社外及农业产品、试验、渔业生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木材集材道,不征耕地占用税,符合条件的免税: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供气、农田水利用地;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渔业的生产用地 "、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具体包括。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通讯基础设施。 4,不符合条件的征税。"、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的规定,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7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规定:“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十七条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四)草地、苇田。
草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苇田,是指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8篇
你从那儿找到的?耕地税条例第十四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