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法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1篇

个人所得税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目前我们所缴纳个税的应缴纳所得额=每月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5000元,专项扣除指的就是我们个人所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即为2019年新推出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医疗、继续教育、租房、房贷等费用。根据以上数据显示,最新版的个税法的起征点已经从3500元提升到5000元,所以说,以后5000以下工资收入的朋友就再也不需要缴税了。以上就是新个人所得税标准和2019年个税最新版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2篇

修改后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3篇

每月2000元为起征点。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4篇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5篇

***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个税起征点为800元。

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6篇

4200-3500=700
700*3%=21

15000*5*5.50%=412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7篇

1500*3%=45
50.1-45=6.1
6.1/10%=61
他本月工资为3500+1500+61=5061元(已扣除五险一金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8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