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2020年4月2日上线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咨询服务热线,该热线提供基金从业考试、资格管理及后续职业培训咨询服务,同期上线新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在线客服咨询。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要求
- 持股要求和实缴资本要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实缴资本合计应当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总的净资产的20%。
三、整改建议
- 聘请专业律师
申请机构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其完成相关整改,并经专业律师验收查核以满足协会的要求。
- 法律意见书
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基本定稿后,申请机构可以着手准备相关材料,以满足备案要求。
四、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 备案材料公示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 设立投资企业
首先需要设立一个投资企业,然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投资企业作为管理主体进行备案。
- 首次产品发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通过后的六个月内,需要完成首次产品的发行。
五、人员要求
- 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公司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且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六、其他要求
- 私募基金存续期登记
私募基金存续期需要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合并时,需要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
- 静默期要求
私募基金适用“静默期”要求,即在私募基金备案到募集开始之间需要保持沉默,不得向外界宣传募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