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两大法律体系。普通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而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 法律渊源的不同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确定,而普通法系则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的形成主要依靠法院的判例决定。
2. 法律分类的不同
大陆法系***法律主要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属于公法范畴。而普通法系没有严格的公法和私法之分,法律通常按领域分类。
3. 法官的角色与权力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对法律没有解释权,必须按照成文法的规定办案,不能创立法律。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来解释和应用法律。而在普通法系中,法官具有解释法律并创立司法先例的权力,法律的发展主要依靠法院的判决。
4. 法官职业群体的差异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官职业群体也存在显著差异。在大陆法系中,法官通常采取消极司法的态度,即他们的任务是依据预定的法律规则对案件进行解决,不主动创造新的法律。而在普通法系中,法官采取积极造法的态度,他们通过解释和制定司法先例来创造新的法律。
5. 法官选任方式的差别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官选任方式也存在差别。在大陆法系中,法官一般由***机构或者法律专业组织选任,选任程序相对比较固定。而在普通法系中,法官一般由***机构任命,任命程序相对灵活,并且考虑到法官的个人能力和背景。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官角色与权力、法官职业群体、法官选任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两大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发展和法律实施等方面的不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