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关于明确我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3)2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