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 (税务师2023教材pdf) - 诗书财经

税收征管法 第1篇

一共四部法律,个税法、企税法、车船税法、征管法。其他的都是以暂行条例的方式实施的。

税收征管法 第2篇

征管法对纳税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注意: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北京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按季申报。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提示:纳税申报期一般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人可以登录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查看征期日历。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后第一个申报期为7月。
四、纳税人不按期申报应接受什么处罚?
答:按《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 第3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可以到***税务总局法规库下载,链接: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77&flag=1

税收征管法 第4篇

不对

《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但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目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税收征管法》授权***另行制定。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

税收征管法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该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收征管法 第6篇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毁上述资料;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按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4.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经批准。
6.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纳税人合并、分立时有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其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或者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外,欠税人还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9.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主要包括:

税收征管法 第7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和规范。
1992年9月4日人代***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第三次修正。

税收征管法 第8篇

ABCD.
《税收征管法》调整的是范围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A农业税牧业税;B耕地占用税,契税”
这些税收的管理由国 务 院另行规定。
“C关税;D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征收,适用于《海关法》《进出口税则》等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