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史关税改革进程(中国关税沿革史)

自2000年至今中国关税改革中税率变化的主要历程 并找出几种税率变化较大的产品,研究其引起的贸易额的变化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85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包括进口关税调整、出口关税调整、税则税目调整三个方面。调整后,2011年的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税目总数由2010年的7923个增至7977个,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共计637项。

一、税则税目调整情况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在符合《协调制度》列目原则的前提下,2011年对税目作如下调整:

(一)增列本国子目57个,主要有:

1、体现高新技术进步和代表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的X、γ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车载装备、液晶显示板用零件、刀库及自动换刀装置等产品。

2、近年进出口贸易量较大以及国内相关行业重点关注的新型锂离子电池的正极材料、球扁钢、铝塑复合板、镀铝纸等产品。

3、细化商品分类,进一步完善税目结构的谷物播种机等农业种植机械以及注射吹塑机等主要的塑料加工机械。

4、从进一步加强监控、统计、检验检疫等进出口管理出发的含稀土元素铁合金等稀土类产品、电压不超过36伏的继电器等。

(二)因调整货品名称和更正中文翻译,修改税目名称9个。

和冲知(三)因技术发展,税目结构调整、不适应进出口管理等原因,删除红小豆、CTP版、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等4个本国税目。

二、进口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根据国内经济、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将继续对58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同时考虑到国内需求及技术、价格等变化,对部分暂定税率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以及取消了部分暂定税率商品。具体如下:

1、按照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需要,同时不影响相关行业生产的原则,新增了19项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如丙烷、丁烷等资料性商品、钛带、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基础原料、高清摄像头、液晶投影仪用偏光板、压电式喷墨头等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

2、考虑到技术进步、汇率和价格变化等因素,调整了聚乙烯、红色或红外激光胶片、激光印刷机、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等8项暂定税率商品的范围。

3、考虑到国内需求增加和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下调了碲判谈、硒、掩模基板、取像模块等13项商品的暂定税率水平。

4、考虑到国内生产能力扩大,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等情况,适当提高了碳纤维纱线、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自动络筒机等11项商品的暂定税率水平。

5、轿车用增压器、风力发电设备用轴承、传动部件、液压动力装置等8项商品在2011年将不再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经过上述调整,2011提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共计637项,平均税率约为4.5%,优惠幅度为56%。

三、出口关税调整情况

2011年出口关税以保持稳定为原则。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主要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暂定关税。为加强稀土管理,将金属钕和新增税目稀土铁合金的出口关税分别由15%和20%提高至25%。为保障国内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继续对尿素、磷酸铵等化肥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但对化肥出口关税的淡旺季使用时段和淡季关税基准价格做适当调整。

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发展成为一个对外经贸大国,但是还算不上一个对外经贸强国。在新的世纪里,我国的目标应当是从一个对外经贸大国发展成为对外经贸强国。但与世界贸易强国相比,现时还有许多差距。

我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小。1999年排在世界货物贸易前6位的国家,其出口占世界的比重分别为:美国12.4%、德国9.6%、日本7.5%、法国5.3%、英国4.8%、加拿大4.2%,而我国仅为3.5%。排在世界服务贸易前6位的国家,其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的比唤消重分别为:美国18.8%、英国7.6%、法国5.9%、德国5.7%、意大利4.8%、日本4.5%,而我国仅为2.0%。

从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结构看,我国出口商品中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产品所占比重偏低。美国的机械设备出口在其全部货物出口中所占比重约为52%、德国51%、日本69%、法国43%、英国48%、意大利39%。我国机电产品在出口商品中所占比重不到40%,而且其中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产品。此外,我国的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之比,也比上述国家低得多。

从资本流动情况看,我国外资流入与对外投资均小于居世界贸易前列的国家。1999年流入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2755亿美元,美国对外直接投资1509亿美元;流入英国外资821亿美元,英国对外直接投资1992亿美元;流入德国外资268亿美元,德国对外直接投资505亿美元;流入法国外资391亿美元,法国对外直接投资1079亿美元;流入荷兰外资337亿美元,荷兰对外直接投资458亿美元。而中国人均利用外资规模同上述国家相比更是相差甚远。

从贸易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看,我国与居于世界贸易前列的国家相比,还缺乏一套较为完善的经济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这些国家的关税税率都比较低,非关税措施相对透明和稳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本国企业受国家政策保护比较少,存亡成败主要取决于自身竞争能力。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一套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企业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

我国综合国际竞争力排位落后世界水平。从国内产业发展、国际化程度、政府管理、金融服务、基础建设状况、企业管理水平、科学与技术实力、人口素质等指标所反映的综合竞争力看,目前居于世界贸易前列的国家,其排位也都居于世界前列。而我国的综合竞争力目前仅居于世界第29位,单项排位我国际化程度排第20位、金融服务水平排第42位、基础建设状况排第40位、企业管理水平排第30位、科学技术实力排第13位、人口素质排第24位,总的看来都比较落后。

近几年我国出口增长速度有所放慢,除亚洲金融危机等外部环境影响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迄今为止我国外贸增长方式仍然是粗放型的。从当前和今后发展趋势看,这样一种粗放型、数量扩张型的增长不可能长久维持。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是新形势下外经贸持续、健康发展的历史性课题。首先,国际间经济贸易竞争日益激烈,以廉价工业制成品为主的出口增长更多地受到市场规模限制。在过去若干年中,我国许多出口产品成为众矢之的,遭遇到激烈竞争和反倾销威胁。因此,只有不断提升出口商品质量、档次和附加价值,才有可能保持和扩大我国的出口市场份额。其次,我国沿海地区原有的劳动力和其它要素成本低廉优势正在递减,一些传统劳动密集和资源性商品出口增长的潜力已经有限。只有加快产业技术进步,培植新的竞争优势,增加出口商品中的技术、服务含量,才能保持和强化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势头。第三,我国外经贸主体结构不够合理,国有外贸企业竞争乏力,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非国有企业的潜力还没有发挥出来。只有大力推进外经贸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轨,才能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积极性。第四,粗放型外贸增长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而且今后将日益受到国际贸易中环保要求的制约。只有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多地“走出去”利用国际资源,才能缓解出口增长与环境、资源等的矛盾,实现外经贸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告别短缺经济阶段,外贸的地位、作用已不仅仅是出口创汇。进出口增长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目标相协调,使国民收入实现最大化。因此,这就要求企业经营进出口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外贸宏观调控和管理必须以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为最基本要求,依靠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和提高经济效益,来实现外贸的更大发展。由外经贸大国向外经贸强国转变,是使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在今后5年到10年国民经济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也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争取更大民族利益的需要。

中国迈向外贸强国应坚持的基本方针:实现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与加强区域和双边经济合作并举;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

论述我国流转税改革的历程

流转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般认为,流转税制度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尽管有人认为我国周朝时的“关市之征”等是流转税的萌芽,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与土地、农业收人等联系在一起的“古老的直接税”,始终是最主要的税收形式,世界各国均大略如此。一直到人类社会进人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流转税制度才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并使流转税在许多国家成为主体税种。

我国降至中华民国时期,流转税已成为主体税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种;并公布了流转税方面的几个税收条例。当时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是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关税。此后的30年,随着中国计划经济的日益强化和商品经济的日益萎缩,流转税的税种亦被归并,流转税制度同整个税收制度均处于萎缩状态。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以后。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一次是在1984年,一次是在1994年。两次税改均大大强化了流转税制度,也使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逐渐得到巩固。

在198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过程中,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①,国务院发布了《产品税暂行条例(草尺滚渗案)》、《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从而使商品税制度的完备程度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规模空前的,针对1984年税改所确立的流转税制度存在的税制复杂、重复征税、内外有别等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这些条例均自1994年三月二日起施行。此次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调整了原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新开征了消费税,再加上依据1992年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征收的关税,我国的流转税制度比以前大为完善。

此外,通过税改,我国还实现了流转税制度上的内外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备举12月19日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依据该决定,自1994年二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不再适用国务院于1958年颁行陵脊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从而结束了在流转税领域长期存在的内外有别的局面。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税法的发展进程

70年来新中国税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国民经济恢复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1949年到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这一时期税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即“国家的税收皮并念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法案,建燃困立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税务机关并立即执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以及相继颁布的各税种实施条例,配合以计划、会计、统计、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近代以来中国税政不统一的局面从此宣蔽洞告结束。

1952年底,中国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了两项相互联系的基本任务,一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二是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时期,税收制度不仅承担着为国家的重点建设筹集资金的任务,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工具。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随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也深入到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从宏观到微观的组织者。这一时期,来自国营企业的收入取代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下降。

计划经济时期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由于国家可以直接控制国营企业和通过价格机制间接获取集体经济的利润,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大大弱化了。此时税收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集体经济征税,包括农业税和城镇集体经济税收,以体现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差别;二是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作为指令性计划的辅助手段,对计划价格机制运行中不同行业、不同国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进行进一步调节。

这一时期的税制建设在理论上受到了“非税论”“税收无用论”等影响,在实践中则表现为过分简化税制,税收在财政收入以及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均处于下降趋势,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受到冲击。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税收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改革开放初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其中,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开始建立涉外税收体系和改革国内税制。1978年~1992年,经过10多年的努力,从所得税到流转税、财产税,从税法到细则,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税收制度初步建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格局的变化,国内税制也进行了重大调整。

二是在对企业放权让利和推进国营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背景下,通过税制改革推进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实施的利改税和1987年的“税利分流”改革是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财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为企业自负盈亏,成为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奠定了制度基础。

由于理论和实践中对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一时期单纯以“放权让利”为指导的改革思路造成了在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上,国民收入过多向单位和个人倾斜,税收制度的收入功能有所减弱;而在财力紧张的背景下,各政府部门、机构采用各种方式创收,导致各种预算外收入和非税收入泛滥,税费关系亟待调整。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历史上的分税制改革及其经验和教训

1994年前后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是制度性和历史性的重大改革。它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建立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财税制度体系框架,形成了持续规范的财政增收机制,可谓30年财税改革的高峰。

我1990年初至1996年末在财政部工作,先后任财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和税政司司长,直接参与了1993年准备、1994年进行的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工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其中,分税制改革对增强国家财政实力和宏观调控能力尤为重要。在当前政府应对危机的背景下,这项改革的往事尤其令人回味。

分税之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92年,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需要,以对地方和企业放权、让利、搞活为主线,形成了两个包干体制。一是企业承包制,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二是财政包干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改革。

国家对地方放权让利的财政包干制,扩大了地方权力,增加了地方财力,激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州游行在改革初期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有负面效应:一是不规范、不稳定;二是过度强化了地方利益,形成地区间的市场分割,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影响了经济结构和发展;三是造成“两个比重”不断下降——因地方减免税政策自主权过大,加上企业承包制的负面作用,导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在收入增量分配方面,地方多了、中央少了,中央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低,严重弱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就发生过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多次“借钱”的无奈之举。当时担任财政部部长的王丙乾说,“我现在穷得只剩下背心和裤衩了”;1992年,在他之后上任的刘仲藜则说,“我连背心都没有,只剩下裤衩了”。1993年,时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的朱基对刘仲藜说:你这个财政部长真是囊中羞涩呀!这一时期,国家在少数地区和企业中进行过“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试点,但没有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认可。

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南巡,吹响了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当年秋天,党的十四大召开,针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两条主线,指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即“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和分税制”,明确了财税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何谓分税

分税制改革,狭义上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税制度,广义上是理顺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的改革,包括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制度。

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分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可以用六个词来概括:“分权、分税、分机构”,“返还、挂钩、转移支付”,前三个是改革的主体内容,后三个是辅助措施。

“分权”定支出,是划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相应确定财政支出范围。

“分税”定收入,是按税种划分各自的财政收入范围,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分机构”建体系,是将原一套税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征收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地方财税工作体系。

税后“返还”的目的,是实现改革方案“保存量,调增量”的原则,确保地方既得财力。将实行“分税”办法后,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消费税全部和增值税75%部分全额返还给地方,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基数。

系数“挂钩”的作用,是使中央给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与中央实得“两税”(增值税磨行和消费税)的增长同向不同步。既让地方税收“返还”是增长的,又逐步提高中央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后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册哗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的系数确定。

“转移支付”是确保分税制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措施。中央通过分税制集中的财力,不断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能缓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和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和谐与安定。

创造“挂钩”

在分税制的三项辅助措施中,“挂钩”是一项创造。它是怎么提出来的?这里面有个小故事。

在1993年8月初,北戴河会议头两天的一个晚上,刘仲藜、项怀诚与谢旭人、姜永华和我,还有地方预算司的一两个小伙子,一起研究分税制方案,大家都认为税收返还应该是增长的,这样问题就集中到如何确定税收返还增长量上。

在80年代实行财政包干制时期,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过年增长10%的财政补助政策,几年下来因中央收入年增长率不过5%左右,无法承受,就取消了这个政策,变为定额补助。对此,少数民族地区意见很大,要求中央予以调整,恢复补助递增的办法。但当时财政部尚未找到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拖了下来。这与分税制设计中遇到的“返还”是定额、“死面”的,还是增长、“发面”的,是同一个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提出了一个“挂钩”的方法,并在小黑板上画了一个示意图,其核心是将给地方的“税收返还”的增长率与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长率挂钩,将地方“税收返还”的增长率控制在中央“两税”的增长率之下,确定一个系数。讨论中,大家又提出可以与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挂钩,也可以与全国“两税”或其他指标的增长率挂钩。具体系数,最初的建议是1∶0.5,财政部向会议汇报时提出过1∶0.3,经讨论,会议最后定的是1∶0.3。

这个方法乍一看并不稀奇,但仔细算一下就会发现,返还地方的增量在总增量中的比重逐年递减。这不仅是因为两个增长率是一大一小,更因为两个分母除第一年是一样的,以后却是不一样的,且大小差是不断地扩大的。“系数挂钩”这个技术方法,破解了分税制方案设计中税收返还必须同时满足“分税”、“存量不动”、双方都是“发面”、中央比重应不断加大等四项约束条件这一难题。

基数博弈

1992年9月3日中央常委会通过财税改革方案后,信息传播很快,一些地方反应强烈,主要便是针对分税制方案,认为这个方案比较“紧”,并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主管此项改革的基同志果断决定,立即带领中央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地方,与地方党政要员对话,宣传改革意义,说明改革方案,听取意见,改进完善。

从1993年9月9日到11月21日的74天时间,基同志亲自带队,先后分十站走了海南、广东(广州、深圳)、新疆、辽宁(沈阳、大连)、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河北等17个省、市、自治区(包括计划单列市)。而最关键的一站是广东。

广东的财政包干体制运行力度一直较大,对地方经济作用也大,因此对分税制的理解有些吃力。头两天他们明确要求继续实行包干制,经反复解疑释惑,他们开始认真考虑,但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基数问题,方案是以1992年为基数,广东省提出要以1993年为基数,主要理由是1993年全省经济和财政增长快,符合中央保既得利益原则;二是希望原有对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保留几年或取消后,增加的税收几年内不参与体制分配,留在地方。后面这个要求北京方面做了让步,同意五年内留给地方。争议最大的是基数问题,刘仲藜部长和我们工作层(谢旭人、姜永华等)都不同意以1993年为基数,主要原因是财政从未以也不能以未发生的数字为基数,担心地方在数字上弄虚作假,会产生极大的不规则行为。

为了缓解矛盾,我曾提出即便以1993年为基数,也应该按照1993年1月-9月的实况换算为全年数据的建议。

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对改革的支持,基同志同意了广东省的要求,把1993年的收入数作为基数。

确定以1993年为基数后,带来了各地与中央在1993年后四个月的争基数和1994年的保基数的“博弈”。1993年后四个月的地方财政收入急剧上涨,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约60%、90%、110%和150%,带动全年地方税收增长了50%多。1994年1月,税收同比增长60%,以后几个月同比增速不断下降。

为防止全年税收出现负增长的情况,财政部在1993年春天紧急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在对1993年“查基数挤水分”与采纳翁礼华同志的“同心同德向前看”两种对策之间,最终选择了后者。确定了以各省1993年“两税”增幅的三分之一为本省1994年“两税”增长目标,完不成的扣减返还基数,完成的按1∶0.3正常返还,超额完成的按1∶0.6奖励返还。财政系统用自己的这一超常智慧,缓释了自己经手制造的“超常基数”的后遗症。

改革无止境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最终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从1993年到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了10.8倍,年均增速19.3%;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由1993年的12.3%提高到20.6%,大大增强了国家财政实力。同时,中央调控能力显著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提高到2007年的54.1%。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快速增长,为中央调节地区间的利益差提供了有力的支撑。2007年全国地方本级支出的37%,其中中西部地区本级支出的54%,来自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终结了中央向地方“借钱”的历史。

当前,改革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税体制和完善地方收入体系等新的改革,都在酝酿准备之中。

实践无止境,改革创新无止境,财税体制改革将继续伴随和推进中国社会经济的科学、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