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生产企业类别怎么区分(出口企业属于什么行业分类)

出口企业的定义 谢谢。。。

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一、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外经贸部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三、第三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

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外贸投资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五、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毁指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六、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七、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处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 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乱没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公司;

10.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八、第八类指定退税的企业。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些的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

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即使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但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贵重货物,给予退(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货物退(免)税哗余纳管理办法

出口企业的类型?

出口企业的类型主要分以下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产品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或错退税等问题,可用作抵押退(免)税款;

5、财务制度健全。

(二嫌山)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放宽到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慧者磨,如发生骗税或错退税问题,可用作抵押退(免)税款;

4、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前斗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五) E类:小型出口企业

(六)F类:认证期限未满12个月的出口企业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第四陆闹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第二章 企业分类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第八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用情况;

(二)企业生产条件;

(三)企业检测能力;

(四)企业人员素质;

(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第十条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携悉前作。第十一条 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险情况的汇总、协调、审核工作。第十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辩清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第十八条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