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把普通发票联丢了咋办
1、如果需要报销的发票金额很大,可以找到相应的出票单位、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这样也可以报销发票。发票丢失,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2、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
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1、发票联丢失处理如下: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或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法律分析:扣税凭证丢失时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发票记账联抵扣联丢失,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6、抵扣联丢失,发票联还在:开票方可以把未丢失的发票联交给收票方,收票方可凭借发票联在主管税务进行认证抵扣。
发票第一联丢了怎么办
1、增值税发票给对方已开具,第一联丢失,复印其他联次,用来入账。先在当地的日报或是晚报办理登报遗失,然后到税务局不是丢失登记。
2、发票第一联丢了处理办法如下: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发票的第一联,如果此发票已经经过了认证,只需要将发票联的复印件留存即可。
3、发票第一联丢了可在微信小程序中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通过粤税通小程序进行查询点击【发票遗失】登录粤税通小程序,选择企业服务,点击涉税事项,进入【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4、问题一:普通发票如果第一联丢了怎么办 开票单位都有底联,提供尽量多的信息(抬头,金额,开票时间等等)找财务处查找底联,复印后加盖开票单位财务章,一样有效。
5、法律主观: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6、增值税发票记账联丢了怎么处理 如果销货方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丢失了,可以把第一联即存根联复印一份,并由经手人写个 丢失证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该复印件作为确认销售和增值税销项数额的原始凭证。
发票联丢失怎么办最新规定
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
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法律主观:专票发票联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税务局会做出行政处罚意见,然后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发票联是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的原始凭证。
发票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增值税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
发票存根联丢失怎么办
1、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细规定,鉴于定额发票存根对税收影响不是很大,一般处罚的金额都不是很多,或者免于处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
2、如果需要报销的发票金额很大,可以找到相应的出票单位、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这样也可以报销发票。发票丢失,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3、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发票丢失了要怎么处理
1、发现发票丢失时,在发现当日要以书面报告到税务局,同时也要登报声明作废。
2、发票丢失处理如下: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针对不同发票的丢失处理方法: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