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怎么申报
法律分析:一、确定申报时间: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局宏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额,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申报纳税期限最好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败腊尘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察禅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消费税是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和审核?
消费税是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和审核?
消费税是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审核的?下文是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考试要求:熟悉代理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审核操作要点。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征税环节
14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肢氏,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对卷烟批发企业征税提供了依据。
(三)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代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审核可以与增值税同步进行,尤其是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其计税依据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价外费用的范围
2.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3.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4.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非常重要)
5.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审核要点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的规定
2.销售额的确定--四个字:顺序(先售价,后组价)、组价
3.账务处理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
2.如何纳税
3.计税依据
4.账务处理(非常重要)
(四)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纳清税消费品(174页)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1.计税依据
2.账务处理
(六)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算
三、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掌握)
五类:烟类、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历茄散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首先,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属于流转税类的,流转税包括三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其实消费税它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是对销售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选择了一些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它的征收范围是有一定选择的,主要针对的下列几种情况:
(1)对人类健康、社会环境中影响的: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2)非生活必需品:化妆品、贵重手饰及珠宝玉石;
(3)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4)不可再生的石油类资源:成品油;
(5)环境保护: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6)具有财政意义的:汽车轮胎。
消费税就是以上这14个税目。
=它实际上是一种在增值税的基础上的重复征税也不难理解,缴纳增值税的并不都缴纳消费税,但是缴纳消费税的货物一定也缴纳增值税,所以要开增值税发票也就不矛盾了,而是正常的业务操作。
第二个=就是:消费税有一个特点,就是它是一个单一环节征税的税种。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有一样东西A要交消费税,我要么在它的生产环节交,要么在它的零售环节交,不可能两个环节都交。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消费税不存在抵扣这个说法,只是说有时候我们会碰到一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问题。
当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商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款。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我给你解释一下,所谓的用于连续生产其实就是指作为直接材料的,接着刚刚的简单的例子来说,这样东西A已经交了消费税,至于到底是在哪个环节交的咱不用管,反正已经是交了,如果你在别人手中把A买过来了,然后用A作为直接材料来生产你的产品B,假设B也是要交消费税的商品,因为B是由A作为直接材料生产出来的,如果单独计算B的消费税就意味着我又对A交了一次消费税,也就是相当于前前后后对A征了两次消费税,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税法就规定允许把原来A交过的消费税在B的消费税额中扣除。这里的扣除方法其实类似于增值税中的购进扣税法,但又有那么一丢丢的区别。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是我当期买了多少就可以扣多少,而消费税不是,消费税并不是买多少扣多少,而是用多少扣多少,比方说我买了10件,如果我用了7件,就只能扣这7件的,剩余的那4件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扣。这也就是所谓的“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消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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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流程
1、生产环节
纳税知州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敬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4、批发环节
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加征11%的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
扩展资料: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亮猛基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成品油消费税税种核定哪里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嫌段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冲渣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芹判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的留抵税额怎么填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的留抵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芹谨
十四、本表“期末留抵税额”栏,计算公式: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当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嫌链基数值填写,唤唯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