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文和18号文区别
区别就是8号文件保护的是经营者。18号文件保护的是劳动者。1、“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2、“18号文件”的正式落地,真正地让在改革开放的这段“惊涛骇浪”的岁月里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首次走进了现实。文件中明确指出:“除了资金,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同样可以入股办企业,而且不受雇工人数的限制。
哈尔滨市政府2010年8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哈政办发〔2010〕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依法保障征地拆迁和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严惩私建,依法强拆。凡是骗取补偿的,一律追缴并依法严惩;凡是违法抢建的,一律强制拆除;凡是突击买卖的,一律不予补偿;凡是暴力抗法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保护恶意私建的,一律开除公职。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待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建设行为发生当时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虑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生活实际需要。
(三)依法甄别,合理认定。处理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由当事人出具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以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考虑当时行政管理工作状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认定。
(四)以人为本,体恤民生。解决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注重保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采取配置廉租房或者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保证居者有其屋,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公益性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处理。
三、处理意见
(一)下列违法建筑,无条件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者补贴:
1.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违法突击抢建,骗取国家补偿的;
2.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突击买卖土地、房屋,突击分户,制作虚假证明的;
3.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不具备生产功能的鱼池、棚室、水井、农业水利设施等;
5.超出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上限部分的地上物;
6.伪造、变造审批手续或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手续的;
7.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8.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9.取得临时审批手续的房屋,临时批准期限届满后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10.未经审批占用消防通道的;
11.未经审批占压城市管线的;
12.未经审批阻塞交通的;
13.未经审批占用防洪通道的;
14.河道、滩涂范围内,批准期限届满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5.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施行后,河道、滩涂范围内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
16.有关部门已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
17.其他用于恶意骗取国家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18.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
(二)下列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合理补偿: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土地、规划等基本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2.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只有土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等后续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可以补办手续的,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法补办手续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依据相关法规确认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参照有照房屋并结合房屋构造、应缴纳税费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3.企事业单位在自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由单位统一建设或经单位批准职工自行建设的住房,没有土地审批手续,但有规划审批手续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第2种情形处理;
4.已经批准改制企业的无照房屋,由各区政府组织市城乡建设、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认定后,按企业改制规定予以处理;
5.2008年1月1日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屯规划的自有宅基地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的具有使用功能,确系本人长期居住的房屋,按照一户一宅,人均建筑面积上限4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照有照房屋给予70%补偿;在村集体其他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给予补偿;房屋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参照《哈尔滨市市区农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哈规联〔200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6.2008年1月1日以前,村办集体企业或村民个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非居住用房,参照本条第3种情形处理;
7.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以前,在滩涂、河道范围内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参照本条第2、3种情形处理。
(三)下列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适当补贴:
1.200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具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使用人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对于不足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部分给予救助补贴;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确需购房的,拆迁人可以给予优惠价格购房;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安置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按照安置房屋综合建设成本缴纳购房款,也可以将所得补贴款折成可购买住房面积,剩余面积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待房屋使用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不完全具备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拆除房屋的,也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面积不得高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不得高于被拆迁房屋的建安成本。
四、工作分工
(一)对历史遗留建设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分析认定等各项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一事一案、分别认定;
(二)对事实认定清楚、没有争议、当事人能够自行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验收,予以补贴或补助;
(三)对不配合拆除工作、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四)城市内河(马家沟、何家沟、信义沟)管理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由水务部门配合各区政府进行认定;
(五)补偿、补贴标准和优惠购房价格,由各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无照房屋的处理结果,由各区政府进行公示。本处理意见未涉及的无照房屋处理问题,由各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七)公安、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负责严肃查处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五、其他事宜
(一)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做好拆迁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求实、服务的原则做好工作,保证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对与当事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所涉及的私建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予任何形式补偿或补贴。
(二)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相关政策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违法建设△ 意见 通知
什么是银行非标业务?
问题一:什么是银行非标业务? 在金融市场业务中,所谓的非标,指投向于非标准化资产的业务,如信托收益权,资管收益权等,这类资产因为项目差异性很大,无法形成标准化的业务模式、合同文本、操作流程,所以叫非标。与之相对的是标准资产,如债券、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问题二:银行业务中说的“非标业务”指的是什么? 一般是指银行的非结算业务,全称为“非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问题三:什么是银行表内非标业务 没这词。我们的非标业务说的是除传统的表内资产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外的表表外业务,主要包括各类结构化融资和理财产品,主要借助金融同业产品设计和交易渠道,代付渠道,委贷渠道等将政策限制业务出表而形成,目的就是节约资本,规避信贷调控,提升存款。形式非常多样。表内不在贷款科目反应,而在金融资产或同业资产科目下反应,抽屉类和假丙方仅体现在负债业务的增加。
问题四:什么是银行非标授信 非标准授信
问题五:非标资产是什么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债权资产,更早的存在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近年来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扩充,例如今年3月底出台的银监会8号文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所有类信贷资产统称为非标资产。
非标来由
非标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而银行理财产品持有的非标资产只是银行体系非标资产的一部分。
近年来,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存贷比压力等考虑,银行自营资金逐步大量吃进非标资产。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来,伴随银行同业业务的扩张,银行持有的非标资产迅速膨胀,这些非标资产本质上相当于给企业发放贷款,但通过引入过桥企业、过桥银行后,这类资产通常处理在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会计科目。
此类非标资产通过期限错配,给银行带来大量收益。银行从同业拆借市场不断滚动获得短期限同业拆借资金,投入到长期限的非标资产。
问题六:什么是非标债权资产? 非标债权资产,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於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龚汇票及信用证等。
问题七:银行业的“非标转标”是什么意思 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对于银行而言,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拨备监管压力等考虑,银行也积极借助信托、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投资非标,常见的非标业务形式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同业代付、保险协议存款等。
问题八:非标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什么关系 资产证券化(ABS)需要将现金流标的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就实现了用基础资产融资的目的。
非标是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标准化与否可以观察其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即流动性问题。
那么他俩的关系就是:非标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被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而现在很多银行在做的就是将非标资产标准化。
近几年,同业业务及理财业务监管政策频繁出台,加强了对银行非标业务的约束,非标资产的规避功能逐渐下降,伴随监管而来的是持续的创新。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预计非标资产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表内外转移非标资产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表内外转移:1.应收款项类投资;2.基金子公司/信托/资管通道业务;3.银行不良资产基金模式;4.转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资产证券化是非标准化债权向标准化债权转变的主要合规手段,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周转效率,也是银行通过“?非标转标”实现非标出表的主要渠道。
希望回答对你的问题有帮助。
问题九:为什么要对非标资产进行监管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在去年3月份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中,指出当前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一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的信贷规模有着严格的监管,75%的存贷比红线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另外,银监会在银行信贷资产的投资领域上也有所限制,例如限制银行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矿产企业等产能过剩行业。因此,在寻求监管套利的动力之下,银行找到了一种新的放贷形式――投资非标资产――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
从投资非标资产的主体――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投资非标资产这种监管套利的行为能够为其带来诸多好处。一方面,与普通贷款相比,通过投资非标资产为实体经济提供“贷款”业务的收益率相对偏高,能够为银行创造更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在银行的会计科目中体现,银行在做大非标资产规模的同时不需要考虑存贷比限制;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则因属于同业资产,仅需计提20%的风险权重,在银行会计科目中主要体现在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应收款项投资项下。因此,在过去几年内,银行非标业务实现了快速扩张。
二、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方式与监管环境
1、商业银行投资非标的方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各类短期理财产品获得资金,将该部分资金集中起来,投向企业贷款、同业贷款、贴现票据、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工具或者直接进入银行资金池,通过对接单一类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子公司等各类通道业务,利用信托受益权等形式与非标资产对接,从而达到为实体经济“放贷”的目的。
在银行会计科目上的体现形式上,银行则通常只把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记入资产负债表,而不正式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则记在表外代客理财科目中。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在过去几年内迅速壮大,由此银行理财资金的一半以上均会记入资产负债表外,也就是说银行表外业务中隐藏了大量非标资产。对于银行来说,表外非标一方面不需耗用银行资本金,不用做资金拨备计提;另一方面来说,实为“放贷”的非标资产不计入银行贷款,有效地回避了银监会的贷款限制监管和75%存贷比红线限制。
“8号文”出台监管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
为了规范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控制表外融资规模,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简称“8号文”)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尤其是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业务进行了监管限制。
“8号文”要求理财产品均须与其所投资产一一对应,对于之前达不到一一对应要求的非标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于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另外,文件还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进行了限制,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出于政策监管,银行资金池业务受到影响,而且银......
问题十:什么是非标类贷款 首先要说明下,什么是标准贷款及种类。1.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3.贷款期限: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最长不超过5年;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许继续支用剩余额度。
4.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以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3) 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4) 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5) 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6) 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7) 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8) 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除以上所说的其他类贷款。为非标类贷款。
川职改 【1991】 8号文的内容谁知道?急·····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印发我省《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川职改[1991]8号
现将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同时印发省职改办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经常性评聘的范围和对象问题
1.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范围:
(1)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单位。
(2)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但不包括行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3)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单位,应尽量将政企、政事分开,实在分不开的,可按照工作职能靠国家机关或靠企事业单位,总的原则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沾。
(4)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经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其他单位。
未列入上述开展范围的单位,无论过去是否已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律不得开展评聘工作。
2.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岗职相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是上述开展单位在编、在职并在国家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在所在单位评聘推荐时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上级批准延缓办理退离休的除外)和已退离休(含返聘)的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是:
(1)经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确实履行岗位职责优秀、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2)确因工作急需,调入的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骨干。
(3)经国家统一安排,由“三地”、“三州”内调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关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问题
1.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工作需要设岗,不因人设岗。
(2)在编制定员内设岗,不超编设岗。
(3)在上级允许的职务岗位控制数额(或结构比例)、档次和工资额内设岗,不突破限制设岗。
(4)实行最低数量和最低职务原则,达到精简、效能要求。
2.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两个阶段进行:
(1)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重点是可能)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即把首次评聘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
(2)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分类原理,按照工作性质、任务大小、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使之科学、合理。
3.已开展评聘的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1)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但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设岗第一阶段的要求,在上级下达或核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内,设置各系列、各档资专业技术职各岗位,制定各岗位相应的具体职责。上级没有下达或核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企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正高级职务(不含高级工程师提高待遇),以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实际聘任的职务数为设岗限额。职务指标或职务数超过现时实际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设岗;指标或职务数不能满足现时实际工作需要的,以职务指标或职务数为限,并按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设岗。
(2)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已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对设岗情况进行复核。设岗超过职务指标或职务数的,按职务指标或职务数进行调整;超过现时实际需要的,按需要进行调整。未订岗位职责或职责不清或与相应岗位不符的,要尽快作出明确规定或修改、补充、完善。
(3)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企事业单位按本款(1)、(2)项要求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汇总报同级政府职改(人事)部门备案。原有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或职务数确实超过现时实际工作需要,同级政府职改(人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整。
4.企事业单位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1)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企事业单位,在按照本条第3款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某些内设机构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首先立足于本单位已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内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单位制定方案,写出增设岗位的专题报告(包括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方向、任务、近年来对国家的主要贡献,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的情况和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布情况,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具体意见和理由),附上上级下达或核定职务指标文件、上级确定编制或控制数的文件、本单位实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含知识结构、专业技术工作资历结构、职务系列及档次分布等)和增设岗位的具体职责,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政府职改(人事)部门审批。
5.新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1)新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除遵循设岗的统一原则和要求外,还应着重考虑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情况,参考同类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2)新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单位拟订方案,写出专题报告,阐明方案及理由,附上批准建立该单位及确定人员编制或控制数的文件,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含学历、资历、专业结构等)情况,各个岗位的职责,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政府职改(人事)部门审批。
6.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方案应邀请单位内外的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意见,使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国家控制范围内设置得较合理,更适应工作需要。
7.各级政府职改(人事)部门审批新建事业单位的设岗方案和事业发展的事业单位的增岗方案,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增补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内,不得突破。上级增补下达的高中级职务岗位主要用在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当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紧缺问题,重点是择优评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下达的增资指标首先应满足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增资,剩余部分方可用于设置、增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审批新建企业设岗和事业发展的企业增岗,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幅度内。
8.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相对稳定,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企事业单位可在批准的职务岗位控制数内调整岗位分布,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9.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按照设岗第一阶段要求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要对设岗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学习掌握职位分类原理,有步骤、稳妥地转入第二阶段的设岗工作。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行政领导,系指独立企事业单位现任正副职的领导干部。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管或分管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工作并具体主持、参与本单位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般能完成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三分之一左右的工作量。
(2)担任行政领导前,是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业务骨干。
(3)拟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本人主管或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属同一系列。
2.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填写〈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式样见附表一)一式三份,所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报省职改办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市、地、州职改办(人事局)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批准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按统一标准条件和评聘程序由上级单位的评委会进行评审、推荐。
4.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
5.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已经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如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均未发生变化,可不重新报批,其中首次评聘时未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亦可不占用本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如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应按批准手续和权限重新报经批准,其中,首次评聘中未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或虽已占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但因专业技术职务升迁的,应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
6.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未占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行政领导,如不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作为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额进行补缺评聘。
7.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应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考核工作由聘任或(任命)其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负责。
四、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按各〈试行条例〉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的工作,应包括毕业分配后在科研、教学、卫生以及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的具体实践活动和劳动锻炼等。
2.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本人应实事求是地对见习期内的政治思想收获\工作态度、劳动纪律以及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工作进行总结。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按川职改[1991]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对见习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成绩等,要进行全面评价,写出评语。
4.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其是否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分别按下述规定聘任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按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的具体规定聘任相庆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和见习一年期满的大专毕业生,在未考核定职前,可分别按照“助师”级和“员”级职务的人员安排工作、确定职责、进行考核。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班毕业生,仍按《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毕业分配后,经考察合格,可聘为“助师”级职务。聘为“助师”级职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在岗位限额内评聘中级职务。
大中专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式样另文印发),由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依表列顺序逐级这是批。初级职务报县或县级单位批准,中级职务报市、地、州或省级厅局职改(人事)部门批准。
(2)不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统一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聘任。
5.大中专毕业生按照上述规定初次聘任或评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占用本单位职务岗位限额。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已聘任了“员”级职务的大专毕业生,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的,评聘“助师”级职务不占用本单位“助师”级职务岗位限额;已聘任了“助师”级职务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的,评聘中级职务不占用本单位中级职务岗位限额。
6.一九八0年至一九九0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未按时定职的,可从转正定级时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对在今年年底以前再不履行聘任手续的,资历不得再连续计算。
五、关于其他大中专毕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其他大中专毕业生系指“五大”毕业生等国家教委承认学历,但未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其他大中专毕业生)。他们毕业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应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或试用期。
2.其他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含大专生见习期满再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除外),必须经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方可聘任相应职务。
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人员评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如按该学历、学位评审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见习期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只能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不得将取得该学历、学位前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或折算相加作为间隔年限。如按原有学历或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将取得较高学历前后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累计计算为任职间隔年限。按照原有学历,需要参加已取得的较高学历相应的基础和专业知识考试的,不再参加考试。
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后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岗位(以下统称变动工作)后,应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内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分别按下述要求办理:
1.变动工作前后的岗位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亦属同一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3至6个月的试用(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经所在单位考核确已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能力的,可直接根据其任职资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2.变动工作前后的岗位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才能聘任相应职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才能聘任相应职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过半年至一年的试用(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经考核确已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本人填写《企事业单位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式样见附表二),高级一式五份,中级一式三份,连同原批准任职资格的《呈报表》一份,经逐级审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报省职改办批准确认,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报市、地、州职改办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3.变动工作后,改行从事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重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须经过一年以上试用或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试用期限,其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专业技术水平,基本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报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
八、关于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按政策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各单位应根据其所学专业和实际具有的专业特长,尽量对口安排在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对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
聘任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应尽可能在各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岗位空缺内解决。确需增设岗位的,除按本《补充意见》第二条第4款报送有关材料外,还应除上《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以及有关学历、资历等材料,逐级审查后,报省职改办批准增设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此岗位只能聘任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不得用于解决其他人员的聘任问题。
九、关于评审程序和报送材料问题
1.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按需设岗、明确职责、对岗申报、公开推荐、择优评聘。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采取本人对岗申报、群众评议,组织审核、单位推荐。
3.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式样另文印发)
(2)担任现职务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3)担任现职务以来的主要业绩(含论文)、著作、成果、推广项目、创经济、社会效益等
(4)现职务任期内历年年度考核表或任期届满的考核材料
(5)外语考试结果通知单,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报送基础、专业知识考试结果通知单;属于免试者,应送免试依据材料
(6)单位综合推荐材料
4.申报评审高级职务的,由市、地、州职改办或省级厅局负责对评审材料审查核实,并在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推荐意见。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的,由呈报单位直接将评审材料送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的,由呈报单位直接将评审材料送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初级职务的评审程序,由市、地、州或省级部门参照评审高级职务的程序确定。
5.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经相应职改(人事)部门批准审核公布。高级职务资格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中级职务资格报市、地、州或省级厅局的职改(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初级职务资格报县职改(人事)部门或县级单位审核批准。
十、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在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2.已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可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具备的条件,确定是否晋升、续聘、低聘或解聘、不聘。
十一、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称号问题
1.集体所有制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称号应限于本单位的正式在册专业技术人员。临时性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称号。
2.集体所有制单位选用的职务、称号名称与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职务名称相同的,应按统一的标准条件、评审程序,由统一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务、称号。不另立标准,不另建评委会。
3.集体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称号的评审,要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作法,逐步实现经常化
赣民发[2000]8号文件还生效吗
生效。江西省赣州市发布的2000列的八号文件是指《关于退出现役的大中专毕业生士兵安置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00]8号文》,是指当地民政局发布的退役军人的安排,是2011年4月18日发布的,截止至2022年6月24日,该文件尚未更新,属于生效状态。
8号文关于职工退休的规定
法律分析: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