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的区别和联系
税收抵免是纳税人在国外已纳过的税款允许在国内抵减。税收饶让是指在允许税收抵免的基础上,对在国外享受的优惠政策而少缴的税款也允许在国内进行抵减。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税收饶让通俗解释
税收饶让亦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税收饶让是配合抵免方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它是在抵免方法的规定基础上,为贯彻某种经济政策而采取的优惠措施。税收饶让这种优惠措施的实行,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以确定。税收饶让抵免的方式主要有差额饶让抵免和定率饶让抵免两种。税收饶让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抵免制度。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所谓国际税收饶让,通俗地说就是一段时间内不征税,税收放假。确切地说,一般是指发达国家(往往是居住国)不仅对于已向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额给予税收抵免,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为了鼓励外国资本进行投资而规定的税收豁免或取消的税额,也给予抵免。这就叫国际税收饶让。
请帮我理解一下什么是税收饶让,谢谢,
税收饶让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在本国计算纳税时,视同在来源国已缴纳,并允许其从本国应纳税款中准予扣除。
税收饶让的实质是居住国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私人投资通过减免税或者降低税率而放弃的收入给予认可,并不是对实纳税额的抵免,因此又称为虚构抵免、影子抵免。税收饶让的作用,不在于消除实际的国际双重征税,而是在于保证居住国实行的抵免法,不使来源国的税收鼓励失效。
税收饶让一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往往要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但根据税收抵免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减征或免征的税额最后还要由发达国家补征。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不仅不能使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得到任何实惠,从而起不到吸引外资的作用,而且还会使本应是发展中国家的一部分税收收入转化为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为了解这个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减免税不再予以补征。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出于鼓励本国资本输出的考虑,同意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一般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加以明确,其中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税收饶让待遇。但也有国家在国内税法中就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的具体做法有两种:
(1)所得来源国给予本国纳税人的减免税或退税,按假如没有这些优惠措施时应征的税款给予抵免。这种做法适用于对营业利润课征的公司所得税的税收饶让。
(2)按税收协定规定的比率实行定率抵免。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对来源国课征的预提所得税的税收饶让。
尽管税收饶让已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接受,但美国却对税收饶让一直持反对态度。美国认为,税收饶让与免税法一样,会鼓励本国投资者把资本投到税率低的国家,从而有悖于其一贯主张的税收对资本输出应保持中性的原则;同时,美国认为发展国际经济固然重要,但发展国内经济更不容忽视,税收如果鼓励本国资本外流,会导致国内资本短缺,减少国内就业机会。所以,美国迄今未与一个国家在签订税收协定中写上税收饶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