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该政策目前已执行到期,没有延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