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有哪些
根据以往的政策规定,购买不动产时,进项税需要分作两年抵扣,相对来说,还是很麻烦的,但在今年四月份,我国出台了增值税的新政策,所以从今年四月份购物不动产的纳税人,就需要以新政策的规定要缴税拉。那么,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有哪些?抵扣进项税需要注意什么?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答的了解一下吧。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有哪些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在购买不动产当期,可以一次性抵扣全部进项税,而2019年4月1日前购买的不动产,若还未抵扣进项税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从申报的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纳税人需要一次性将待抵扣的进税项额转入抵扣。
二、抵扣进项税需要注意什么
1、抵扣进项税提交的原始凭据,必须是真实有效,并且是合理合法取得,符合相应条件的,包括符合使用范围、逻辑关系等等,如果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还需要经过认证。
2、注意在申报抵扣进项税时,不得巧立名目,比如将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其他低值易耗品的名义入账,以此达到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包括运费也不得申报到抵扣税中。
3、注意纳税人在申报抵扣进项税时,不得改变外购货物的用途,比如集体消费,或者个人福利等等,注意如果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同样不得以正常损失来申报进项税抵扣。
4、如果一家企业,同时兼营应税劳务以及非应税劳务,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分别申报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得将外购物品全部申报在进税项抵扣中。
编辑总结:以上关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以及抵扣进项税注意事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齐家网。
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对于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作出最新的规定。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变分2年抵扣为一次性抵扣,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转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_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购买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填报说明: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房地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一、正面回答
房地产抵扣进项税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分析详情
房地产开发进项税是指对建筑物内的各类设施的土地,包括土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相应的附属设备而成的辅助用品;开发土地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费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其中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应按照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三、房地产进项税抵扣的时间是多久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没有在180日内抵扣,视同放弃抵扣权;
2、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建造不动产增值税如何进行抵扣
一般是安装专票票面的情况扣除,除非用途是不可以抵扣的项目。
不可以抵扣的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