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代码)

哪些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处理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可以税前扣除吗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可以税前扣除吗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如题所述,如该固定资产是依法取得并计提了相关折旧费用,处置过程依法依规,相应损失可以作税前扣除,但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财产损失备案资料;

2、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指引推进相关工作,依法进行操作。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因此,上述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公司处置小汽车所造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首先应确定处置价格是否公允。其次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税前申报扣除。否则处置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资产损失要分情况,不同情况的处理各有不同: 正常处理的资产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的,包括:天灾、人祸、政治原因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力造成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不得扣除。

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 可以 税前扣除 吗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对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作:“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会计问题: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对应的科目一般是“资产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并且按《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几种资产的减值还不能转回;而对于应收款项属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范,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规定减值损失必须转入“营业外支出”,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在最终处置时是要转入“投资收益”的。所以,坏账损失金额按新准则是没有必要转入“营业外支出”的。

税务问题:您具体看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里面有明确和详细的要求。您只能按照2万元申报资产损失。您说的税务所只认“营业外支出”而不认“资产减值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您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就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估计基层税务所的一些人员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就是计提的,他们存在误区,可以适当解释沟通一下。

企业盘亏固定资产或存货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档案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汇缴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新政策。

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一采取申报制。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审批,但却相应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因为税务机关只对资料进行简单的审核,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企业如果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可能被定性为偷税。为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另外,汇缴时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行把关,以防范、控制相关风险。

损失分类

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也就是说,实际资产损失只有转让了才会发生损失,并在转让年度进行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必须要提供证明资料,且会计上已作处理才能扣除。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在扣除的时间上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例如,某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申报种类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清单申报项目,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项目,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企业资产损失除正常损失和按公允价值处置、转让资产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外,其余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年度汇缴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假如,某企业2011年9月发生一起事故,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损失65万元。对此资产损失,企业直到2012年7月才请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和审核,9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样,企业的该项资产损失不能及时在2011年度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这里,还要注意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资产捆绑打包转让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以前年度未报损处理

如果企业有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例如,某企业2011年清产核资发现50万元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由于操作人员失误,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到了2012年6月30日才发现并向税务机关说明,且对该笔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该企业2011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50万元后为-10万元(40-50),实际上2011年多缴了税款。这时,企业2011年多缴的10万元税款不能退税,但可以向以后年度(5年内)递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