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月末要暂估入账,可以不暂估吗?
不暂估就是违背的会计要素的及时性原则!
实际操作中可以不暂估!
对于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成本的需要,基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应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
实务中由于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会计人员的见解不一致,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
1、存货暂估的基本概念
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
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
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2、暂估的账务处理
【案例】
某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70元(含税)。
【解析】
借:原材料——A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1000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2、暂估回冲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A-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1000
②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A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1170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会计如何处理?
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
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一般是指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但还没有取得全额的发票时处理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并从入账次月起计提折旧。等发票到了以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入帐价值(只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不调整)。
2、固定资产应当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候,归集已经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合理预计将来需要继续投入的价款,合计出来应予确认的固定资产暂估价值,据以入账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日后所有的费用都已发生,收到发票之后,可以调整原暂估价值,但原已计提折旧不再变动,只将剩余未提完的折旧总额,在剩余的使用年限中平摊。
暂估账是什么
暂估账一般是指库存商品入库,但是发票未到,先做暂估入库的意思,账务处理如下:
1、按购货合同金额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2、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按暂估价计算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收到进货发票后,冲销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然后按实际成本入账,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5、冲销按暂估价计算结转的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6、按实际成本计算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什么叫暂估入账?
它为什么就可以不交税呢?暂估业务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暂估入账的意思就是这月库存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月底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暂估入账之后呐,就相当于这部分发票我们已经收到,那么原本因为未收到发票而要交的税就不需要再交了,后期这部分发票收到之后,再冲减暂估,正常入账就可以了
什么是暂估入账?
解答
暂估入账是指:对验收入库的商品,但是企业还未收到票据,企业应当按照。月末合理估价进行入账,下月月初进行冲回。
合理估价:合同价款,协议加款,最期购入价款,同类商品在流通环节的价款等
会计分录
月末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