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号(第157号罗汉签无胜尊者解签)

5月1号起新交规来了!这6大改变事关每一个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差不多有十六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

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程序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那么新修订和以往都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大咖对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及相关规定逐一解读。

1

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现在大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2

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3

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4

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6

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一系列的新政推出,能够让交通违法处理更加简便,关于非现场交通违法异地处理热点这新政,还有不少车友是有一定热议的,下面大咖继续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01

怎样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

驾驶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可以选择在交通违法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简称处理地)处理,处理地协助发生地完成调查程序,送达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2

哪些情形可以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

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以处理为原则,不处理为例外,大多数非现场交通违法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都可以跨省异地处理。

03

个别非现场交通违法不能异地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按照《行政处罚法》,对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有异议,以及满分次数较多的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时,公安交管部门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方可作出处罚决定,这个调查过程需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完成,当事人不能异地处理。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呼市疫情公告158号文件是什么

呼市疫情公告158号文件是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2022年第157号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对于已经划定的高风险区,连续5天没有新增阳性感染者的要及时解封,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再开展全员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点隔离人员在第5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采样人员,每24小时进行1次核酸检测,进入医疗机构的就医人员须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但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推诿,拒诊急危重症患者。

公安部157号令第二十一条什么意思?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157考场是什么意思

157考场的意思是第157号的考场。在全国第157考场,南部战区海军某基地主要承担来自广东、广西两省的3895名考生的考务工作和试卷转送、分发任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郭永航

2022年3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市政府决定收回24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对在交接日期前已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收回。

附件:收回事项清单

附件

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原调整情况决 定收回后市级实施单位备 注1行政许可古树后续资源迁移、修剪和古树名木修剪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1. 该事项已并入“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2. 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2行政许可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 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事项范围是: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或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4行政许可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实施市政府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5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6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7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8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收回”。9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审批”。10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不再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2. 纳入核查整改的黄埔区76个城市更新项目和增城区3个城市更新项目应落实整改任务,妥善解决问题,按原权限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其余城市更新项目按新的事权分工执行。11其他行政权力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不再委托区级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2. 保留区级实施的具体情形包括:(1)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在保持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等级、走向基本不变和总量不减少,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或对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以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3)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申请主体的无需核查),并征询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其他指标的,以及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选址方案调整选址用地控规的。12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区级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区政府同步审查。13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4行政许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15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征求市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实施不再下放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指“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6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事项范围是:仅包括企业投资电网工程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相关事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17其他行政权力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8其他行政权力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9其他行政权力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不再下放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该事项已并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20其他行政权力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指子项设有高中部的完全中学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下放至各行政区实施不再下放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含相关成本监审)-教育收费”。21行政处罚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实施不再下放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交通运输局 22行政许可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水务局1. 具体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市投区建项目的中型水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权,其他审批权限不变。23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24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

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 (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价(房)〔1996〕第157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21号令)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规定如下:

一、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二、居住小区委托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一)《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各执收单位均须依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后,附各项费用预算,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预算(利润率限定在12%以内)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下浮不限。各物业管理单位的实际执行收费标准报市、区(县)物价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同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六、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以往规定与《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不一致的,以《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反映。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

一、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市政府第21号令)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其它服务收费。

三、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以〔92〕首规办秘字第34号《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各项建设标准均超过甲类普通住宅建设标准的为高档住宅。

四、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冲抵委托管理收费标准中所列“管理费”和“小、中修费”不得重复收费。

五、房屋中修费的使用由委托方自定。凡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修缮的,均按本标准支付。

六、本标准中“住户个人交费项目”中的2、4、5、6、7项,由物业管理单位按月计收,“产权人交费项目”一般可按年计收。

七、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住小区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非标准化的服务,如接送小孩、小区开设的专车、为住户打扫室内卫生等服务。

后面还有一个 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表格,不知道为什么,试了好几次,百度都没法显示表格,显示出来的东西都一塌糊涂。如果你很需要这份文件的话,请将你的信箱留在这里,我给你发到信箱里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