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是多长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不论是在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中还是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中。
会计档案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才加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企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政部门派员监销,是不是错的
企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政部门派员监销,是不是错的?这句话是错的。答案是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x0d\x0a《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x0d\x0a(1)一般事企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x0d\x0a(2)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x0d\x0a(3)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是怎么回事
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会计档案的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具体程序都有哪些啊?求解......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
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才加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
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时的销毁程序是什么?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有: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时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