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共同承租人区别使用权资产折旧

共同承租人区别使用权资产折旧按照15年折旧。承租人是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按照15年折旧。出租人是按融资租赁做账务处理,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使用权资产什么时候开始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新租赁准则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使用权资产”折旧的起止时间,而且规定的还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因此,实务中有人对“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就是从确认了“使用权资产”的当月开始折旧(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也有人是完全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则从次月开始折旧的。

在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起止时间的情况下,企业无论是从当月开始折旧还是从次月开始折旧,我认为都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折旧本身就是一项会计估计,只要是没有重大差错而导致影响了财报理解,都属于“会计估计”的合理范围。

使用权资产折旧,业务没有折旧财务计提折旧了,怎么处理

使用权资产折旧,业务没有折旧财务计提折旧了,发发如下。

1、对没有使用固定资产,发现后应当进行计提。

2、而且过去没提的还应该进行补提。

使用权资产到期后如何处理

使用权资产到期后处理:

一、租赁合同租期结束时,如没有行使购买选择权,参照固定资产处置进行财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贷:使用权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有余额时,再进行相应处理。

二、租赁合同租期结束时,如有行使购买选择权,应进行如下财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银行存款等

1、使用权资产核算的是承租人取得并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过去,对于经营租赁,这个使用权是不量化为表内资产进行核算的;对于融资租赁资产我们则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租赁资产直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表内核算.新准则下,使用权资产虽然纳入表内,但是使用权资产并不等同于租赁资产本身.承租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一辆汽车(不属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使用权资产不是指这辆车本身,而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这辆车的权利.

2、由于承租人可能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多项使用权资产,因此实际核算时需要进一步根据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在承租人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使用权资产需要单独列示.

4、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取得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原价)确认使用权资产.这里的租赁期开始日就是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说的通俗一些就是承租人在这一天取得了租赁资产在这一段时间的控制权,可以控制该使用权资产.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