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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06]60号文内容是什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6〕60号

豫政 2006 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炖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二)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 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其离退休时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兼顾责任分担和基金安全并保值增值的原则,从2006年1月起,在我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六、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五统一”要求,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规范完善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为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七、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建立征缴奖励机制,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按征收基金额度以及比上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由同级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缴费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实现保值增值。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把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豫政办2010第130号

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

一、扎扎实实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 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

(二)食品流通销售环节。以食用油销售者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求文档: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2009)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 〔2009〕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豫除去部首还有几画

一、豫除去部首豕,还有8画,拼音yù。

二、释义:

1、欢喜;快乐:面有不~之色。

2、安适:逸~亡身。

3、同“预1”。

4、河南的别称。

三、汉字结构:左右结构

四、造字法:形声;从象、予声

五、相关组词:

犹豫 逸豫 豫剧 时豫 康豫 豫见 欣豫

两豫 豫且 清豫 弗豫 豫数 豫政 戏豫

扩展资料:

一、字形演变:

造字本义:动词,大象从容缓慢地度步。

文言版《说文解字》:豫,象之大者。贾侍中说:不害於物。从象予声。

白话版《说文解字》:豫,是特大的象。贾侍中说:象对各种动物无害。字形采用“象”作边旁,“予”作声旁。

二、词组释义:

1、清豫[qīng yù]

恬适,安乐。

2、弗豫[fú yù]

不安乐。

3、豫数[yù shù]

预定的数目。

4、豫政[yù zhèng]

参与政事。豫,通“与”。

5、暇豫[xiá yù]

亦作“暇誉”。悠闲逸乐。